暴動案「急救員」藉無效國際法抗辯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在修例風波期間,黑暴前線充斥所謂「義務急救員」。有暴動案被告的律師日前首次引用以《日內瓦公約》就所謂「義務急救員」的角色提出抗辯。該宗案件涉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外圍暴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受審,辯方爭議其中一被告任「義務急救員」,根據國際法及普通法「尊重生命精神」,應被接納為合理抗辯理由。區院法官練錦鴻反駁,該國際法對本港均沒約束力,也不適用於暴動案。控方則指辯方讓法庭考慮其自創的倫理和原則是荒謬。
本案不認罪的8名被告為張永尚(23歲,學生)、林阡晴(24歲,學生)、廖康良(21歲,學生)、李屏樂(62歲,公司經理)、易卓邦(27歲,商人)、李家維(25歲,無業)、朱偉雄(43歲,清潔工)和潘永杰(20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即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原定前日(5日)裁決,由於有被告染疫,案件押後至9月21日判刑。庭上,法官練錦鴻引述被告朱偉雄一方的結案陳詞指,「法律應尊重人性……醫療救護者是中立……救助所有受傷的人」,故問辯方大律師:「有急救證書,是否就是醫護人員?」
辯方稱,法律上並沒有界定何謂醫護人員,但「他們在現場做的事,就是急救醫療服務」,故行為受醫療相關倫理等規管,又稱目前多宗案件「都無提及過急救員的法律地位是什麼」。因此,辯方會就義務急救員角色引用《日內瓦公約》提出抗辯。
控方:自創原則要求考慮荒謬
法官練錦鴻表明,該國際法不適用於暴動案,對本案及本港均沒約束力,而急救員在本港不如醫生等有條文訂明的法律地位。
辯方稱明白該公約在港沒約束力,但希望法庭考慮普通法以「尊重生命」為基礎,確立正作急救事務的被告有相應義務。
練官質疑辯方無法律基礎及其他案例支持然後問控方對此有何看法。控方直言不懂回答,但只能說第八被告自己「創作」出所有倫理或原則,然後叫法庭考慮其創作出來的東西,是荒謬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