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4暴徒罪成 法官:證據確鑿非「路人」

◆案發當晚彌敦道、佐敦道交界,裕華國貨對出,爆發激烈攻防戰。 資料圖片
◆案發當晚彌敦道、佐敦道交界,裕華國貨對出,爆發激烈攻防戰。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2019年11月中,數千名黑暴分子在油尖旺暴動,攻擊包圍理大暴徒的警方防線。涉案的213人被警方拘控,並分成多案審訊。其中一批被控暴動的5人,有1人開審前認罪,餘下4名不認罪被告受審後,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郭啟安裁決時表示,憑各被告被捕位置、身上裝備及環境證據,顯示他們並非是「無辜過路人」,而部分環境證供更具壓倒性,故裁定眾人當晚均以不同方式參與暴動。各被告還押至8月6日求情及判刑。

  5名被告依次為詹溢朗(23歲,侍應)、梁安生(24歲,建築工人)、馮煒恩(25歲,推銷員)、梁敬慈(44歲,推銷員)及梁安逸(20歲,文員)。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馮煒恩在案件開審前認罪,還押候判。

  法官郭啟安昨日在裁決時指,大批人案發前一日到理大附近參與聚集,「聲援」被警方包圍在理大者。有關人等在入夜後不斷升級行動,包括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最後演變為暴動。案發當日凌晨,在涉案地點更發生汽油彈襲擊及連串爆炸,是前一晚在其他地方暴動之後續。在案發前其他地方的暴動者中,有「死硬分子」逃去,並與其他人在厚福街一帶重新集結,伺機向警方發動新一輪襲擊。

  2019年11月19日凌晨約2時半,有人在金馬倫道後巷製造及汽油彈,更用手推車運輸汽油彈。暴徒由金巴利街行出天文臺道,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後逃跑。警方展開驅散後,厚福街一帶仍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由此可見,案發時他們懷着共同目的,要衝擊警方防線,讓理大內被圍困的「手足」乘機衝出重圍,而4名被告所在的厚福街的確發生了一場暴動。

  環境證供具壓倒性

  控方主要依賴環境證供指稱4名被告曾參與暴動。郭官裁決時表示,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日一群男子衝入厚福街7A號唐樓。警方在樓宇內搜到大量黑暴裝備,包括一支載有易燃液體玻璃瓶,與汽油彈襲擊所使用的玻璃瓶脗合。

  郭官指出,首被告詹溢朗在該唐樓內被捕。雖然他當時身上並無任何裝備,但這仍不能削弱控方推論,因為該批男女或在進入樓宇後就將身上裝備棄置,而首被告亦沒有正當理由跟隨他們逃入樓宇。基於上述環境證供,詹缺乏證據解釋以削弱其所面對的指控,因此推論他曾參與暴動,而非「無辜過路人」。法官接納控方閉路電視片段中顯示梁敬慈進入厚福街5號大廈。雖然梁敬慈被捕時身上有救護物品,但其管有一支快將用完的黑色噴漆,該噴漆可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雖然她攜有急救用品,但考慮她曾與前線集結,是為了隨時為受催淚煙影響或在衝突中時受傷的「手足」急救,明顯地是給予「安心」與「激勵」,故不接納辯方稱她只是「無辜過路人」或純粹「義務急救員」之說。

  郭官指,針對被告梁安生及梁安逸的環境證據具壓倒性。兩人留在後巷不是路人的行為,而在被捕時身上有大量示威裝備,其手套表面有微量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足以顯示兩人曾投擲或製造汽油彈,最終裁定各被告暴動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