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職安健罰則 保障工人權益

  陸頌雄 立法會議員

  7月7日,香港島羅便臣道一個地盤有工人在進行清拆工程期間失足由高處墮下身亡,勞工處已即時向涉事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香港平均每年有廿多位工友因工業意外死亡,每一宗致命工業意外,都為受害者家庭帶來一場悲劇。正所謂「一宗工業意外都嫌多」,除了宣傳教育外,僱主和工人也必須做好施工風險管理,達至「風險降零,安全提升」的目標。

  對於嚴重工業意外導致死亡的案件,法庭往往對僱主輕判罰款了事,而且罰款金額多數是2萬多元,比原有最高刑罰的50萬元和入獄輕得多,不能收到阻嚇作用,許多僱主因為這樣而漠視職安健措施。

  特區政府近年在「違反職安健條例的刑罰」的議題上進行多次諮詢,特別是針對嚴重違反職安健的行為,研究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該條文向涉事僱主提出檢控。同時,特區政府也建議,將「可公訴罪行」的最高罰款額修訂為1,000萬元,又提出法庭在量刑時,須參考被定罪公司於案發日的相關財政年度的營業額,評估被告的運作規模和財政能力,從而作出具阻嚇力並與罪行嚴重性相稱的罰款。

  可是,這建議在立法會遭遇不少阻力。有部分議員同意,勞工處加重刑罰可收到阻嚇作用。不過,也有議員質疑,最高刑罰與防範意外的發生,沒有合理的邏輯關係,認為這會扼殺業界的營商環境。這個理由根本難以服人,因為確保施工安全是僱主應該負上的責任,若大家都做足措施讓工人在安全環境下工作,何須擔心面臨最高刑罰?

  也有部分議員認為,對所有違規僱主,不論企業規模、違規性質如何,都劃一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並沒有道理。但事實上,此金額只適用於極為嚴重的工業意外,相信議員都不同意香港經常會發生致命工業意外。所以,違反職安健條例,不論僱主機構規模大小都要面臨1,000萬元罰款是一個謬誤。假若僱主做好職安健本分,但不幸仍有意外發生,法庭會將僱主之前所做的職安健措施作為參考進行量刑,並不會每次都以1,000萬元最高罰款額作量刑指標。

  我們必須要視工人的生命為自己的生命,加強違反職安健條例罰則,可提醒僱主,要時刻照顧工人的生命安全,承擔良心僱主該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