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列恐怖主義6定義 研引聯國例控魔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指出,本港近來屢屢發現炸彈甚至真槍實彈,有黑衣魔威脅政府不答應其訴求就引爆這些炸彈,對香港公共安全構成很大威脅,顯示正演化成本土恐怖主義,警方正與律政司研究會否改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控。有泛暴政棍和煽暴文宣即抹黑警方打算以此例打壓「抗爭」示威,警方嚴詞反駁,有人將放炸彈和和平示威混為一談混淆視聽,昨日更以視頻拆解香港法例中對恐怖主義6種行為的定義,強調為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警方有責任以最合適的罪名起訴暴徒,並提醒市民要和暴徒劃清界線。
港恐襲中級 有一定風險
警方在短片中指出,近年全球多國都曾經受到恐怖襲擊,包括2001年美國「9·11事件」、2004年西班牙連環火車爆炸案、2005年倫敦地鐵爆炸案、2013年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2015年巴黎連環恐襲案、2019年新西蘭清真寺槍擊案等,都是近年轟動一時的恐襲事件。香港作為國際大都市,亦不能獨善其身,香港恐襲風險為中級,意味�茩輕鉹]有遇到恐襲的風險。
警方表示,香港法例對恐怖主義有清晰定義。根據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五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二條,恐怖主義行為包括6種行為:(A)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B)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C)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D)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E)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F)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而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的目的有兩點:(A)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B)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
警方強調,就嚴重案件,警方有責任研究最合適的罪名,反映罪行嚴重性,警方只是根據調查相關爆炸案件所取得的證據,考慮是否有人涉嫌觸犯香港法例,同時亦會諮詢律政司專業意見,對被捕人提出最合適的檢控。警方不希望有任何人受傷,呼籲市民一定要和一些為自己訴求不擇手段的人劃清界線。警方同時會密切重視事態發展,應對突如其來的挑戰,本周六將會在落馬洲舉行反恐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