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灣仔暴動罪成最高囚37月

◆6男5女涉參與2019年10月6日灣仔暴動,其中8人被判監33至37個月,另3名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圖為當日大批黑暴在灣仔一帶打砸燒。 資料圖片
◆6男5女涉參與2019年10月6日灣仔暴動,其中8人被判監33至37個月,另3名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圖為當日大批黑暴在灣仔一帶打砸燒。 資料圖片

  另3人被判入教導所 官重申附和者同須嚴懲

  2019年10月6日,逾500名反《禁蒙面規例》的黑暴分子在灣仔一帶打砸燒。其中一批參與當日暴動的6男5女,於兩周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成,昨日終於「找數」,包括女社工和學生在內的其中8人被判監33至37個月,另3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法官林偉權判刑時強調,暴動主犯要嚴懲,附和者也不能輕判。案中各被告帶同裝備參與集結,不阻止不介意他人做出暴力行為,是與其他暴動者目的一致,罪責不輕,故刑罰須帶懲罰和阻嚇性。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11名被告依次為現年30歲的女文員仇銘芝、23歲男學生梁耀文、32歲建築男工人黎樂恆、21歲女學生何高僑、29歲男文員梁偉楓、19歲男學生林永聰、29歲女社工張鳳嬌、18歲男學生岑朗賢、30歲男售貨員蘇朗豪、19歲女學生余雪菁及28歲女文員梁思婷。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即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他們當時身上有長傘、防毒面具等物品。

  該11名被告中的7人,包括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余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在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另一被告蘇朗豪則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1支鐳射筆。11人所涉控罪全被裁定罪成。

  官:帶裝備到場已成暴動一分子

  法官林偉權昨日在判刑時指出,涉案暴動歷時約38分鐘,雖為時不算長,但聚集人數約有500人,更由灣仔杜老誌道蔓延到銅鑼灣波斯富街,其間有人擲汽油彈,若不及時制止,情況會愈演愈烈,可幸沒有人受嚴重身體傷害,惟路面的磚塊和欄杆被破壞,情節並不輕微。

  他續說,大量參與者當時組成「人鏈」傳送物資到前線,顯示他們早有預謀。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11名被告是主導角色,也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有暴力行為或叫口號,但他們攜帶裝備到現場,已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意圖壯大群眾聲勢,恃人多勢眾非法行事,與其他暴動者目的一致,更認同有關人等的破壞行為。

  林官指出,暴動屬嚴重罪行,主謀和集結者固然要嚴懲,但附和者也不能輕判。2019年的修例風波中連串的暴亂,不少年輕人用錯誤的表達方式,有人對法律不熟悉,以為單純身處現場不做任何行為便不會墮入法網,但他們不知道在場鼓動和支援也可入罪,且罪責不輕。

  任何時候也不應姑息暴力

  林官強調,任何時候也不應姑息暴力,遂以39個月作為暴動罪量刑起點,各被告初犯及同意部分案情扣減4個月。其中,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判入獄35個月,梁耀文因為有意將通渠水注入水槍傷人,加刑兩個月至37個月。蘇朗豪管有鐳射筆判囚3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同為37個月。何高僑、張鳳嬌和梁思婷分別因犯案時年輕、社會貢獻良好和身體狀況差而獲減刑兩個月,即時入獄33個月。被告林永聰、岑朗賢和余雪菁由於在案發時未成年,故同被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