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放氣球兼阻差 李卓人加監兩周

◆李卓人(中)因早前4宗非法集會案共被判囚20個月後,現再加監兩星期。資料圖片
◆李卓人(中)因早前4宗非法集會案共被判囚20個月後,現再加監兩星期。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派政棍李卓人和曾健成,於去年元旦在反中亂港組織「民陣」非法集會期間,放飛掛有標語的巨型氣球,被控在受管制空域放飛超過兩米的氣球,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李卓人另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曾健成早前認罪被罰款2,500元,李卓人拒認罪受審,並於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成,放飛氣球罰款3,500元,阻差辦公罪判囚3星期,其中兩星期須與他現服刑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加監兩星期。

  64歲的李卓人因4宗非法集會案共被判囚20個月,昨日由囚車押解到庭應訊。裁判官葉啟亮裁決時表示,接納高級督察鍾廷森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對辯方指稱李卓人當時背對曾健成,並嘗試與警方「理論」,故未留意到曾打算放飛氣球。 葉官反駁道,呈堂片段可見李一直沒有動作,直至被第三次警告才突然一反常態踏前擋在曾健成身前並張開雙手阻擋高級督察鍾廷森,此時曾健成成功放飛氣球。

  葉官指,李卓人明顯是協助曾健成而阻止警方檢取氣球,兩人動作似有默契,已在沒有許可下觸犯控罪,且李注意到氣球正在升空,用身體壓向鍾廷森令對方未能阻止氣球飛去,因此裁定李有份放飛氣球及阻撓警方執法。

  控方透露,李卓人有5項案底。辯方則稱李預計今年9月才服刑完畢,冀法庭准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葉官指,警方執法需受到保障,而放飛氣球很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但考慮沒造成重大影響,故放飛氣球罰款3,500元,阻差辦公罪則判囚3星期,其中兩星期須與現行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