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暴動 9人罪成還押

◆ 2019年8月11日,一批黑衣魔以磚頭、汽油彈等圍攻尖沙咀警署。 資料圖片
◆ 2019年8月11日,一批黑衣魔以磚頭、汽油彈等圍攻尖沙咀警署。 資料圖片

  官:被告有意圖參與 為暴動壯大聲勢

  2019年8月11日,大批黑衣魔以磚頭、汽油彈等圍攻尖沙咀警署,有警員被擲入警署的汽油彈燒成重傷,案中共有29人被拘控。其中,10人否認參與暴動受審後,昨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當中9人罪名成立。法官游德康指出,根據9被告被截停時間、地點及身上裝備等,唯—合理推論就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有意圖參與暴動,想藉一身衣飾和裝備來鼓勵和支持在場正掟磚頭、汽油彈的暴動者,為暴動壯大聲勢,以此方式來與他們共同參與集結暴動,故此裁定9人的暴動罪罪名成立,還押至3月5日判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10名被告依次為女學生劉維穎(21歲)、冷氣技工郭嘉輝(23歲)、男學生張文俊(19歲)、女學生梁卓華(24歲)、送貨工黃奕瑋(22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31歲)、女子韋婷婷(27歲)、女子卓麗馨(25歲)及女子潘慧雯(43歲)。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10名被告中,除梁俊偉罪名不成立外,其餘被告全部罪成。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6時38分起,有2,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他們身穿黑衣,戴着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保護裝備,以水馬、雨傘、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佔據行車線及栢麗大道一帶。警方曾舉黑旗警告但無效 ,示威者更用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向警署投擲硬物、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及將一個約高4米的鐵架橫躺在栢麗大道。其間,有關人等不斷撬起地面磚塊,有人打開雨傘掩護撬磚者。

  汽彈擊中男警 雙腿5.5%有2級燒傷

  晚上約7時,暴徒用彈弓把物品射向警署,又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擊中一名男警並造成雙腿5.5%的2級燒傷。

  晚上8時18分,警方沿彌敦道推進,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並在暴動區域內截獲10名被告,他們當時均穿黑衣並有防護裝備。

  若被告非參與者定有足夠時間離開

  控方指,警方曾多次發出警告,若被告非參與者定有足夠時間離開,又引用特區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詮釋,指任何人無論以主犯的身份作破壞行為,或是以從犯的身份給與協助、教唆或鼓勵,均屬參與者。本案被告衣着及管有的物品均與其他參與暴動者相似,結集在場恃人多勢眾去鼓勵或掩護其他參與者,助他們去達到破壞安寧的目的,亦應被視為同犯。

  法官游德康昨日裁決時表示,部分被告辯稱是在警方警告後沒有足夠時間離開暴動現場,以致被警員「誤捕」,惟當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由晚上6時38分持續到警員於7時35分在彌敦道向集結者推進。當時,現場警員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集結者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必定知道應該盡快離開現場,故裁定身在現場的被告無論是在栢麗大道上被截停,還是在美麗華廣場附近被截停,沒有機會離開暴動現場的說法不能成立。

  綜合9名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及位置,以及他們當時有頭盔、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套及眼罩等裝備,有人更帶同鐳射筆等,加上他們沒有選擇有機會時離開,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意圖參與暴動,並非以旁觀者身份逗留暴動現場,意圖透過自己的衣物及裝備來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及支持在場投擲磚頭、汽油彈等破壞社會安寧者,與他人共同參與集結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