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事能否輕判?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九龍城發生連環傷人案。一名男子搶走女途人的手機,逃至一肉檔時隨手擸起砧板的牛肉刀揮舞,途人慌忙走避。歹徒趁亂逃走並以刀柄扑毀一輛途經私家車的擋風玻璃,男司機亦遭揮拳打傷,歹徒逃進一間賓館,打傷其負責人,再躲進一房間內試圖焚燒床單,幸警員及時將其制服。警方以涉嫌行劫、盜竊、刑事毀壞、傷人和縱火拘捕,歹徒被捕時語無倫次,被綁在擔架床上送院檢驗。

  據稱涉案人可能患有精神病。影視劇常有被告偽裝失憶或精神病而逃避刑責等情節,此時便需精神科醫生出場,判斷被告在犯案時的精神狀況。很多人以為「只要被告有精神病就可以判輕一點」或「患精神病不用坐監,只需住小欖精神病院」。實情是否如此?

  「應報、阻嚇、預防再犯、社會歸復」是普通法刑事犯罪的經典判決原則。若犯罪者在犯罪時患有精神病,例如盜竊癖,阻嚇的元素應予以減輕。但想避免監禁,被告須有詳細的康復計劃、可在新環境中重建生活及繼續獲得家人支持。在菲籍女傭斬死僱主案中,精神科醫生報告指有「三個人」不停叫被告將僱主殺死,並威脅「如果不殺僱主,就將你掉出窗外!」而該「三個人」是被告在案發前三個月才出現。被告患上精神分裂症,出現思覺失調症狀,但沒及時發現,令悲劇發生。

  對謀殺傷人案,香港無死刑,終身監禁包括可以假釋減刑及真正的無期徒刑。針對患精神疾病的重大個案,則是無限期醫院令,即變相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如1982年元洲邨安安幼稚園斬人案,兇手6項誤殺罪及19項蓄意傷人罪成立;2010年荃灣享和街弒母殺妹案;2011年葵盛東邨連環兇殺及傷人案,法院在參閱精神科報告,確認對社會構成危險,判入無限期且不得假釋的精神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