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外擲汽彈案 兩男生判入教導所

●警方早前展示涉大埔警署被投擲汽油彈案檢獲的手套、頭套等證物。  資料圖片
●警方早前展示涉大埔警署被投擲汽油彈案檢獲的手套、頭套等證物。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20年3月31日發生黑暴在各區掀亂,3名中學生翌日凌晨向大埔警署投擲5枚汽油彈,其中兩人早前承認襲警罪,另被裁定意圖損壞財產而縱火罪成,昨在區域法院判入教導所。法官林偉權指出,兩被告是有預謀干犯此次嚴重罪行,在當時社會動盪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屬加刑因素,所幸遇襲警員傷勢輕微,若判囚,縱火和襲警罪將分以4年半及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分期執行共須入獄3年兩個月。不過,考慮兩人案發時僅18歲,受當時社會普遍不良氛圍影響煽惑,愚昧犯案,現已深切反省,以及能及早承認罪責,有明確改過自新計劃,認為判兩人入教導所能達至「既懲且教」。

  本案3名被告,依次為犯案時18歲的中五男生曾華錕和羅聶峰,以及16歲中三男學生郭凱迪。3人同被控一項意圖罔顧人命而縱火罪,指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新界北警察總部外,用火損毀該總部的外牆及大閘,以及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的生命會否受到危害。曾、羅兩人另被控同日同地分別襲擊一名警長及一名高級警員。

  案件開審前,曾、羅擬承認所有控罪,但在林官指相關警員在汽油彈燃燒範圍以外,看不到被威脅,認為不存在「罔顧警員生命」的控罪元素,兩人遂改變主意,只肯承認該控罪中罪責較輕的縱火損壞財物部分,但不獲控方接納,該控罪經審訊後,最終裁定意圖損壞財產而縱火罪成,至於郭則被裁定罪脫。

  案情指,3名被告當日凌晨向大埔警署車輛出入處方向投擲汽油彈,其中3枚投入警署內,另外兩枚落在警署外。

  縱火後,曾、羅當場被衝出的警員制服,其間兩人曾用手反抗致兩警分別頭和左眼受傷。至於郭則在事隔8分鐘後,在附近公園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