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與開賭場者合謀 代收賭資並變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案例材料,借助互聯網的便利性,新型賭博犯罪中,賭資收付、變現作為開設賭場犯罪牟取暴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一個獨立實施的環節。
在「宋某某等11人開設賭場案」中,馬來西亞居民熊某某(原中國籍,在逃)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實施網絡開設賭場犯罪。為方便與境內參賭人員收付結算賭資,被告人宋某某、家某某、衛某某等人與在國外的熊某某合謀,僱用被告人萬某等人,在山西省運城市、長治市等地開設「網絡工作室」,為熊某某的網絡賭博平台發送賭博廣告信息,提供賭博平台鏈接,並大量收購俗稱「四件套」的銀行卡、身份證、網銀U盾、支付寶,用於為網絡賭博平台收取賭資。通過網上銀行向境外進行賭資結算,或直接提現,偷越國境將賭資運往境外,涉案資金高達3億餘元。另查明,該團夥部分成員還實施了非法拘禁,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貸款詐騙等犯罪。
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某等11人八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判處相應的罰金。該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的分析指出,宋某某等人並沒有直接實施開設賭場的行為,但其與組織實施網絡賭博的人員事前共謀,代為收付結算賭資並變現,與直接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的熊某某構成共同犯罪,應當按照開設賭場罪對其進行評價。●香港文匯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