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俊文案「情節嚴重」因素
●一而再、再而三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涉及20宗事件,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備而來
●以煽動者身份推波助瀾,明目張膽地在公眾地方大肆宣揚「港獨」,有層次地鼓吹分裂國家,甚至想到要從學校入手,繼而推廣和滲透到社會各階層
●其行為或會令他人採取再煽動他人的方法或激進行為
●被告的鼓吹是否成功並非關鍵,重點在於被告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
●被告大肆貶損香港國安法,以其被捕後可獲釋的謬論來支持他沒犯法的說法,難保真有人會這樣以為,並成為「第二個馬俊文」
●被告毫無悔意,更以「美國隊長」自居,得意之情溢於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