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丁屋政策合法
5法官一致駁回郭卓堅上訴 指原居民權益受基本法保障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初裁定丁屋政策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即特區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提出覆核丁屋政策的郭卓堅等人早前再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特區終院昨日頒下判詞表示,5名法官一致駁回郭卓堅的上訴,及維持上訴庭的裁決,終極裁定丁權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換言之,現時三種建丁屋方法,包括以私人協約、換地方式及免費建屋牌均符合基本法。●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特區終審法院判詞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岑耀信勳爵共同撰寫。判詞指出,郭卓堅主要爭議基本法第四十條有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意思。
屬基本法第四十條「權益」範圍內
判詞指,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只是欠缺一個成文法的基礎。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有關權益完全是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亦擁有獲地政總署按現行政策聲明訂立的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特區終院認為,基本法第四十條中「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若該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建丁屋人士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即屬合法,而該條文中「合法」一詞,並非意指基本法及人權法案其他條文中所禁止的歧視不存在,只是在原居民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第四十條排除在外。
判詞指出,上訴庭早前正確詮釋了基本法第四十條中「傳統」一詞,即其意義應參考1990年4月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塑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的情況來詮釋,因與訂立第四十條的目的不一致,而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之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資格此事實,是特區政府所繼承的體制一部分,亦是第四十條旨在保護的部分。基於以上原因,特區終院駁回郭卓堅的上訴。
不同意上訴庭起訴資格延誤裁決
不過,特區終院不同意上訴庭有關起訴資格及延誤的裁決,指司法覆核須盡快作出的原則非絕對,當如本案般涉及對某個法律或憲法原則具普遍重要性爭議時,延誤對個人造成損害或就良好行政造成擾亂的機會較少,解決相關爭議對公眾的重要性則較大。倘政策不符合基本法甚至非法,為公眾利益起見,法庭須予以指出,因此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最初就丁屋政策的爭議給予的濟助屬其酌情權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