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國不容煽暴 強硬監管出版物


  星禁書刊損害國安 日立法限制內容

  香港部分書店近日被揭發售賣煽暴書籍,當中充斥不少美化暴力的違法內容,引發社會關注出版物監管問題。事實上出版自由絕非沒有底線,全球多國均實施法例,加強監管出版物,例如新加坡和日本便通過法律手段規管出版物內容,當中新加坡更嚴格規定禁止利用出版物挑起分歧、煽動紛爭,最終影響社會穩定,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林文佑

  新加坡社會文化背景多元、出版業發達,當地有不少法例加以管理。其基本原則是不得利用政治、文化或宗教差異挑起紛爭,尤其不得散播虛假訊息或鼓吹暴力,危害國家利益。

  星頒布不良出版物法例逾50年

  在多項法例中,最具代表性是1967年頒布的《不良出版物法例》(Undesirable Publication Act)。法例規定任何影響新加坡公共安全及利益的境內外出版物,均不得在新加坡進口、發行或再版。對於干涉新加坡內政的外國刊物,法例亦授權政府禁止其在當地出版銷售。

  1972年,當局將《不良出版物法例》改名為《新印刷出版法例》,兩年後再改名為《報紙與印刷出版法例》實施至今。法例詳細規定出版物不得煽動激進情緒,鼓吹用暴力解決政治問題。報社負責人只能由新加坡人擔任,報社接收外國資金必須經政府批准,記者收受外來稿酬亦要向報刊發行方報告。

  新加坡亦採取法律手段,打擊個人利用出版物故意煽動紛爭行為。2009年,身為基督徒的新加坡電訊公司技術人員王建聰及其妻子陳馨鈴,便因故意向穆斯林提供含有反對伊斯蘭教內容的宣傳冊被捕。執法人員還在其住所內發現合共439本類似的宣傳冊,最終兩人均被判囚8周。

  外籍人士在新加坡涉案,也會受到相應法例規管。澳籍日裔女子高木愛曾設立名為「真實新加坡」的網站,發布大量帖文,以虛假訊息抹黑在新加坡的外籍人士。高木於2015年抵達新加坡時被捕,案件翌年作出裁決,她最終承認4項煽動罪,被判囚10個月。

  日讀物須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

  在日本,出版業人員可自由設立出版社發行刊物。當局雖不會在出版物公開銷售前進行審查,但仍在各項一般性法例中,列明對出版物內容的限制,包括需保護青少年讀者身心健康,尊重私隱權及個人名譽等,若有出版物違規,會受到法律懲罰。

  除法例規管外,日本文部省及各級執法機關亦依法監督出版活動。出版業還通過日本雜誌協會、書籍出版協會、出版物批發商協會及書店商業工會聯合會這4個業內組織,制訂從業員必須遵守的倫理綱領。相應綱領也可規範出版物內容,對業內活動進行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