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找數】二號橋暴動案 5中大生判囚57至59月

●中大暴動案5被告乘囚車離開法院。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中大暴動案5被告乘囚車離開法院。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中大5生暴動罪成立,判監57月至59月。圖為黑衣魔在校內堵路縱火。資料圖片
●中大5生暴動罪成立,判監57月至59月。圖為黑衣魔在校內堵路縱火。資料圖片

  官:穿黑衣戴口罩有備而來 被告須為自己行為負責

  前年11月發生的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暴動案,是黑暴發起的首宗本港大學校園暴動,其中5名中大學生被控暴動、違反《禁蒙面法》、藏武等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昨日判處5人監禁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獲刑期最長的中大女生符凱晴因不認罪、不悔罪,且在非法集結案保釋期間再犯本案,故被判囚4年11個月。張官判刑時指,眾被告穿黑衣、戴口罩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者鼓動他人參與暴動;就算判刑對被告的學業及前途有一定影響,但他們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5被告案發時均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許貽顓(22歲 )。5人被裁定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其間使用蒙面物品包括防毒面罩等。符凱晴與許貽顓另被裁定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螺絲批、一個金屬鎚子頭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法官張潔宜昨日判刑時指出,本案雖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參與首三次衝擊,但經媒體廣泛報道,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況,本案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而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故法庭量刑時不應只專注第四次衝擊。

  張官又指,本案暴動約有數十人參與,規模不算大,但警方多次舉旗警告後,人群仍不肯散去,甚至揚言要對警方使用武力。

  有示威者手持雨傘、身穿黑衣、戴上口罩,以逃避法律責任,案中各被告均身穿黑衣、戴面罩等,其中高梓斌被發現持有木板,符凱晴攜有螺絲批,許貽顓則持有扳手,顯示他們有備而來。

  官同意現場有如「戰場」

  本案一個小時暴動中,黑暴共投擲23枚汽油彈,其中本案涉及的第四次衝擊雖只維持了兩分鐘,但黑暴猛烈攻擊,並投擲5枚汽油彈,致濃煙四起、火光熊熊,現場猶如控方所形容的「戰場」。再者,汽油彈對現場環境必然造成損毀,事件雖然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者的安危構成風險。

  張官援引上訴庭案例指,雖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有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不過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綜上多項因素,法庭認為即時監禁乃唯一判刑選項。

  張官表示,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對公物及警員造成的傷害等,遂以5年監禁為暴動罪量刑起點,明白刑罰會對各被告的學業及前途有影響,但他們必須為其行為負擔責任。張官也不認同辯方指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認為相關案情由警方及媒體拍攝,看不到被告有何理由不同意案情,故不會因而作出扣減。考慮到5名被告年輕沒有案底,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蒙面罪則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符凱晴及許貽顓因管有螺絲批及扳手,各判囚半年。

  保釋期犯案 加刑兩個月

  法庭考慮暴動罪刑期時已考慮蒙面及管有涉案物品等因素,因此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其中4被告判囚4年9個月,惟次被告符凱晴在一宗非法集結案的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因此上調兩個月,判囚4年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