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市民/議員:政府應主動檢驗成分

  CBD(大麻二酚)產品在香港既非食物,亦非藥物,目前並沒明確法律規定如何防止被濫用。

  根據保安局禁毒處資料顯示,雖然CBD是其中一種大麻素,但由於無精神活性作用及沒被用作毒品濫用的風險,故不屬危險藥物,亦不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除非大麻二酚產品內含THC(四氫大麻酚)便被視為危險藥物。

  另外,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含CBD的藥劑製品,均被列為第一部毒藥及處方藥物,受規管藥劑製品制度規管,藥劑製品只可由註冊醫生或獸醫供應,或由註冊藥房在藥劑師監督的情況下,按照香港註冊醫生或獸醫開出處方銷售;而目前香港並沒含CBD的註冊藥劑製品。

  只靠進口商聲稱安全

  換言之,只要CBD產品標明非藥劑製品,而成分沒THC,基本上沒有監管;目前當局亦沒規定CBD非藥劑製品出售前需出示測試證書,以證明不含THC,主要靠進口商確保產品不含THC或其他危險藥物而言。

  就政府會否加強監管,衞生署發言人回覆《大公報》表示,現時本港並無含大麻二酚(Cannabidiol)的註冊藥劑製品。如藥劑製品內含大麻二酚,亦屬《條例》下的處方藥物,只可醫生處方。衞生署若收到涉嫌違反藥物條例的情報,會即時展開調查。

  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質疑,目前條例對監管CBD防濫用明顯不足,「CBD產品有列明每日唔可以吸取某一分量,否則對身體可能有害,但而家(CBD)產品周圍可以賣,政府點保障市民唔會濫服?」

  劉國勳認為,當局應主動檢測全港所有出售的CBD產品是否真的不含THC,「條例寫明只要含THC,就即時界定為危險藥物,而提取CBD時很容易殘留THC,當局應主動檢測,不要出事後才檢討。」

  精神科專科醫生丁錫全亦認同目前產品存在灰色地帶,着當局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