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判詞摘要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的立法原意是要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法庭可隨時代開放對條例的解讀,以應對不法分子利用新發明的工具犯案

  ●條例定明的「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當中的「非法用途」不局限於用作「入侵處所」

  ●索帶的非法用途眾多,包括用作堵路及毆鬥,且易購買、攜帶及收藏,故屬「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原審裁判官裁決案中索帶不會用於搬傢俬,是基於被告衣飾和所攜器具等多個原因,是運用常識判斷,不屬濫用司法認知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