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讀中史】注重道德教化 失效才用刑罰

● 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稱為「中華法系」,影響東亞一帶的古代法律體系。圖為河南內鄉縣衙。 資料圖片
● 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稱為「中華法系」,影響東亞一帶的古代法律體系。圖為河南內鄉縣衙。 資料圖片

  中國是有着五千多年歷史的文明古國,而作為治國重要工具之一的法律制度,早在先秦時期已經出現了。「法制」一詞,古已有之。《禮記·月令》記載:「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了統一多民族的中央集權王朝國家開始,直至1840年鴉片戰爭,西方帝國主義打開天朝大門以前,中華民族的歷史沒有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而出現斷層,因此法制的歷史也是非常完整的。從最早的《法經》(作者李悝,成書於戰國初年的魏國),直到最後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其發展沿革和內在聯繫十分清楚,尤其富有民族特色,自成體系,獨樹一幟,稱為「中華法系」。而在世界法制發展史上,有五大「法系」,分別是:中華法系、印度法系、羅馬法系(大陸法)、阿拉伯法系、英國法系(普通法)。

  清末曾推法律改革

  中華法系不僅中原王朝沿襲了二千多年,對鄰近的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古代法律體系,亦有相當的影響。只是到了1840年以後,西方帝國主義列強用炮火轟開中國閉關自守的大門,西方社會的法律思想才開始輸入。1900年義和團庚子事變後,清朝政府迫於國內外的政治形勢,推行政制改革,派著名法制學者兼刑部官員沈家本和出身香港並考獲英國律師資格的伍廷芳改革《大清律例》,並參考羅馬與英國等法律體系,最後於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頒布《大清現行律例》(包括:新刑律、民商律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然而法律改革還沒有來得及全面推行,清王朝已經被推翻,於是中華法系的獨特性質也就由此而喪失。

  儒家倫理道德治國

  如果說外國的某些法系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如:阿拉伯法系以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為主要法典,那麼中華法系可以說受儒家倫理道德思想的深刻影響。自漢朝開始,統治者漸漸從治國過程中明白到,道德教化可以讓百姓知道「該否」,而法律則僅說明「可否」,即是「道德教化」能在更高層次防範罪惡的出現。於是從漢朝開始,歷朝統治者一脈相承地推行「德主刑輔」的政策。也就是注重用儒家倫理道德,教化天下,使百姓安分守己不要觸犯法律。如果收不到效果,才動用刑罰,懲治敢於反抗朝廷秩序的人。德和刑這兩手一者防於前,一者治於後,各有其適用的範圍,互相補充,互相滲透。從此,「德主刑輔」這概念,便成為中華法系的核心所在。

  ■ 羅永生 香港樹仁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中國歷史教學及研究中心主任

  隔星期五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