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教導所旨在教化少年犯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2)條,任何少年人(16歲以下)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判處監禁。教導所計劃是其中一個代替刑罰,旨在教化14至21歲的男女青少年犯。凡案底較為複雜或觸犯較嚴重罪行, 又非大獲家人支持或全無家人支持的犯人,均為此計劃的對象。他們須接受半日教育及半日職業訓練和身心發展計劃,教導期由6個月至3年,羈留者須在獲釋後接受3年法定監管,以確保他們在獲釋後也能奉公守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2)條,任何少年人(16歲以下)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判處監禁。教導所計劃是其中一個代替刑罰,旨在教化14至21歲的男女青少年犯。凡案底較為複雜或觸犯較嚴重罪行, 又非大獲家人支持或全無家人支持的犯人,均為此計劃的對象。他們須接受半日教育及半日職業訓練和身心發展計劃,教導期由6個月至3年,羈留者須在獲釋後接受3年法定監管,以確保他們在獲釋後也能奉公守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