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會原初無實權 特區重組增職能

  區議會作為諮詢組織,其職權範圍多年來一直備受社會關注。事實上,港英政府最初在設立區議會時,已決定將區議會作為民意諮詢機構,當時區議會的英文名稱是「District Board」而非現時使用的「District Council」,基本上沒有實權。至1999年時任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為重組市政服務架構,解散了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特區政府當時亦在立法會表示,自2000年1月1日特區政府第一屆區議會成立後,政府將逐一落實各項加強區議會職能和資源的建議。

  港英政府於1936年將1883年成立的潔淨局改組為市政局,以作為向香港島和九龍提供食物及衞生、潔淨街道、文娛康樂設施及管理食肆等市政服務的法定機構,亦是本港於港英政府管治期間最早有民選議席的議會。港英政府其後於1986年成立區域市政局,作為向新界及離島區提供與市政局相同服務的法定機構。此時香港明確出現了三層議會架構:第一級為全港性的立法會、第二級為區域性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第三級為地區性的區議會。

  根據港英政府於1981年發表的《香港地方行政白皮書》,區議會有6項職權範圍:

  一、就影響區內居民福利及在該區工作人士利益的問題提供意見;

  二、就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的供應及使用事宜提供意見;

  三、就區內政府計劃是否足夠和優先次序等事項提供意見;

  四、就運用政府撥款進行區內小工程及舉辦社區活動提供意見;

  五、倘獲撥款,負責在區內進行小規模的環境改善計劃;

  六、倘獲撥款,負責在區內促進康樂文娛活動。

  由此可見,區議會在成立初期已被定為諮詢組織,基本上沒有實權,區議會的代表可就地區問題向地區管理委員會提供意見,然後由委員會內的政務專員(香港回歸祖國後改稱民政事務專員)協調各政府部門的工作。

  特區政府於2000年進行區域組織改革,解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並承諾向區議會增撥資源、增加其職責,以鼓勵市民參與地區公共事務,同時將區議會的英文名稱改為「District Council」。

  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的孫明揚在立法會上表示,雖然政府建議將三層議會架構精簡為兩層架構,但並不會因此削弱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市民將透過立法會和18個區議會繼續參與有關市政服務的事宜。

  孫明揚當時列出5項增加區議會職能和資源的建議,包括:

  一、區議會主席和副主席將成為地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參與協調地區的服務和釐定區內計劃的優先次序;

  二、增加區議員的實報實銷津貼,以資助區議員租用辦事處和聘請助理,加強對區內居民的服務;

  三、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會就區內環境衞生服務和區內文化康樂計劃和設施,徵詢區議會的意見,並定期向區議會作出匯報,讓區議會參與監察服務水平;

  四、會適當增加區議會撥款,用作改善地區環境和舉辦更多的地區文化和康樂活動;

  五、民政事務總署會增加人手協助區議會的工作。

  歷屆政府亦適時檢視區議會的職權和資源,包括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5年在任內首份施政報告宣布,將增加區議會權力,讓其負責參與管理區內的圖書館、社區會堂、游泳池、體育場館及泳灘等文娛康樂設施。政府亦由2008年至2009年度起,每年向區議會增撥3億元,以供區議會推行社區參與活動及舉辦富有地區特色的活動,同時會每年提供3億港元予區議會作為專用基本工程整體撥款,以進行區議會提出的地區小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