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簽《補充安排》 完善執行仲裁裁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深圳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深圳五洲賓館分別代表兩地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規定把「仲裁當事方不得在內地和香港特區同時申請執行同一仲裁裁決」的限制免除,明確當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切實暢通執行路徑。簽署後,兩地在仲裁領域將實現司法協助全覆蓋,亦是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有益探索。
據介紹,香港回歸以來,兩地已先後簽署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其中,2000年開始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原《安排》),在解決兩地跨境糾紛、支持香港仲裁發展、增進兩地民生福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去年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保全安排》),是內地與其他法域簽署的首份仲裁程序中保全協助的法律文件。
楊萬明:民商事司法協作邁新階
楊萬明指出,近年來,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不斷推進,兩地人員和經貿往來日益頻繁,仲裁在跨境糾紛解決中的作用愈加凸顯,完善仲裁領域司法協助機制的需求更加強烈。為此,兩地歷經數輪磋商,最終簽署《補充安排》。據了解,《補充安排》是最高法和香港律政司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分別代表兩地就仲裁領域的相互協助通過協商達成的法律文件。此次亦是兩地首次檢視、修改已生效運行的司法協助安排,標誌着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從建章立制步入完善優化的新階段。
此番簽署的《補充安排》明確規定「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注重考慮兩地制度差異及未來立法趨勢,擴大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加大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力度。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香港仲裁裁決,規定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作出的仲裁裁決均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又包括臨時仲裁裁決和香港以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補充安排》刪除了「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限制。在兩地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與內地法律之間建立「超級鏈接」,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補充安排》的適應性、靈活性。此外,《補充安排》規定申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成功率。
覆蓋仲裁保全 內地屬首次
另外,依照此前規定,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的保全協助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前,內地與其他法域的保全協助則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後。此次《補充安排》則規定了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之前或者之後的保全措施,增加了關於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的規定,通過建立完整的預防性救濟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楊萬明表示,這實現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蓋,在內地與其他法域之間亦尚屬首次。《補充安排》簽署後,兩地在仲裁領域的協助機制進一步優化升級,達成了全方位多維度的相互協作。
鄭若驊:助深化灣區合作
鄭若驊表示,《補充安排》以國際社會熟悉的語言和做法優化原有條文,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執行仲裁裁決,使安排在行文及實務上與現行國際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補充安排》配合兩地其他領域的司法協助安排,將有助於進一步深化大灣區內合作,促進大灣區內的深度融合,推動區域經濟協同發展。
據悉,《補充安排》第一條、第四條將於簽署同日由最高法通過公布司法解釋的方式施行,第二條、第三條需在香港完成有關程序後另行公布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