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性罪行記錄查核」擴至所有僱員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高俊威)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提出將現行「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並建議訂立30項新罪行,包括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而在兒童面前進行性行為亦列為罪行。委員會強調各項建議旨在促進討論,不一定代表是最終結論。
特區政府2011年12月實施「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讓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 ,可查核僱員有否性罪行刑事定罪記錄。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昨在記者會上指出,檢視現行機制的計劃守則後,認為應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和準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加強對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障,並建議政府將機制的範圍擴至最大,並在適當時評估將改為強制。至於機制應否擴展至包括已失時效的定罪記錄,委員會意見分歧,冀考慮公眾回應後才提出建議。
鄧樂勤表示,法改會建議保留《刑事罪行條例》兩項現有罪行但予以修改,包括將強姦罪重新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將亂倫罪改為無分性別,由於這兩項罪行修改後的嚴重程度與現有罪行無異,故建議維持兩罪刑罰,即前者可處終身監禁,後者最高監禁14年。
諮詢文件並提出30項建議新訂罪行,當中14項涉及的行為本港現無相應法例禁止,包括在13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以及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等罪行,故提出參照海外司法管轄區相應罪行刑罰而訂定刑罰。
其餘16項新訂罪行,本港已有相應法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將本地條文與相應海外條文比較後提出建議,如以性侵犯取代現有猥褻侵犯罪,兩者最高刑罪同為監禁10年;新訂的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兩項罪行,與遊蕩罪最高刑罰相同,故建議這兩項新罪最高刑罰同樣為監禁兩年。
葛珮帆:應提高刑罰加強阻嚇力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歡迎有關修訂,指出法改會建議就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這兩項列為性罪行,回應了她多年訴求,但認為建議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未充分考慮罪行在本港的普遍性與嚴重性,認為宜提高刑罰加強阻嚇力。她亦歡迎把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延展至準僱員以外範圍,並指宜改為強制及將查核權開放予家長,加強對兒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