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魔認新城市暴動罪 囚逾40月

法官:襲警手段殘暴 刑罰須阻嚇性
去年7月14日大批黑魔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暴亂和襲警,3名男子包括一名17歲中五學生圍毆兩警,導致其中一人左眼眶及鼻骨骨折,視力受損,至今未完全康復。3名被告本月初承認暴動罪,還押至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兩人被判4年,17歲男生被判囚3年4個月。法官胡雅文批評,本案三名被告襲警手段殘暴,暴力程度令人吃驚,法庭量刑時亦不能將個別被告的參與切割看待,而要考慮事件的整體暴力程度,而暴動罪須判阻嚇性刑罰,令公眾受到保護,無可避免判處被告即時監禁。■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3名被告依次為報稱侍應的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以及中五學生李文謙(17歲)。3人被控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398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害警員張歷恆和郭兆恒;首次被告另被控同日在該商場383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首次被告承認兩項暴動罪,各被判監4年;第三被告則承認一項暴動罪,判監3年4個月。至於3人被控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獲控方不予起訴,存檔法庭。
一旦施暴或威嚇施暴即越界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指出,首被告梁柏添求情時稱,事件對所有人、整個社會都是受害者,胡官表明不接納此說法,並指出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市民和平集會及言論自由,但有關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便會逾越界線,須受法律制裁,若公共秩序未能維持,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
胡官強調,法庭絕不容忍使用暴力,判刑目的除要令犯案者不再重犯外,亦要令其他人不要「有樣學樣」,當暴力事件越演越烈,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令公眾受到保護,故此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胡官續指,本案暴動雖發生在商場,規模比一般暴動小,但暴力程度令人吃驚,三名被告用「殘暴手段」傷害警員,行為是「失控」,令警員張歷恆左眼殘障,視力受損出現重影,要放9個月病假,至今未完全康復,只能恢復文職工作,31歲之年已不可在前線工作,對其事業及一生造成很大影響;另一受襲警員郭兆恒則在事件中額頭裂傷須縫3針,身體多處亦有擦傷、瘀傷及腫脹。
胡官指出,被告針對事主的警員身份施襲,對事主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評估,加重了案件的嚴重性,法庭亦要考慮當時商場內有其他市民受到滋擾,該區市民自此與警方的關係大受影響,法庭就此因素須給予比重。
對辯方聲稱被告當日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臨時加入」參與暴動。胡官反駁道,翻看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日的示威有一定程度的組織,且事前已有示威者組成人鏈傳遞物資,首被告梁柏添積極參與其中,而次被告龔志遠亦在現場收到口罩後即時戴上遮掩容貌;第三被告李文謙更在到場時已戴上口罩及有裝備。
報告建議惡少入教導所被拒
胡官指,被告的個人背景、年齡、有悔意及一時衝動犯案等求情因素,只佔很小比重,即使第三被告只是學生及年僅17歲,報告亦建議判他入教導所,但基於公眾利益,法庭只能將他判監,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但考慮到他認罪,最終判入獄3年4個月。至於首兩名被告參與首次暴動後,再折返參與第二次暴動,刑期必然較高,故判兩人入獄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