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研資金可跨境使用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何花 深圳報道) 深圳在全國率先以立法確認科研人士對研發成果所有權,港人在深創業將無須擔心股權被稀釋。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簡稱《條例》)。《條例》中,知識產權可質押融資,明確科技人員對科研成果具有所有權,「同股可以不同權」等多項規定對激發基礎科研動力和保護源頭創新具有重要作用。所有條款對港人同等適用,多位香港科研人士受訪表示,條例有利於激發港人北上創業積極性,和激勵香港科研人士與內地合作從事基礎科研工作。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這一法規是我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對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空間保障、創新環境等產學研全鏈條均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結合深圳實際,條例作出了諸多鼓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制度設計。
允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
科技成果轉化是加速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引擎。當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屬於單位所有,一定程度影響了科研人員對於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條例》明確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為鼓勵科研成果的產學研轉化,《條例》規定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制度,允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此外,為解決科技型初創企業融資難題,《條例》提出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和證券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此外, 「同股不同權」也是《條例》在全國率先做出的探索。香港文匯報記者了解到,當前我國公司法規定,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這種制度存在其弊端。在創業之初,創始股東擁有技術,但公司註冊資本較小,隨着之後多次的股權融資,創始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稀釋,有失去公司控制權的風險。此次《條例》變通了公司法的規定,允許在深圳註冊的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這一規定贏得了包括港澳科研人士在內的普遍讚譽。
港澳高校可承接深財政科技項目
為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合作,推進「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建設,《條例》規定深圳將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科技創新合作。支持開展跨行政區科學技術攻關、共建科技創新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支持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建設。支持香港、澳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接深圳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資金跨港澳使用機制,允許相關資金在大灣區跨境使用。
為推動深圳與香港的科研合作平台建設,《條例》中明確,加快建設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建立與香港及國際接軌的科研體制機制。合作區將聚集國際創新資源,推進深港協同開發。促進人員、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打造適應科技創新發展的國際規則對接區和開放創新先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