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子龍)立法會應特區政府要求,於昨日下午舉行保安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特區政府團隊在會上向委員介紹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主要範疇包括關乎國安公署監督和指導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關乎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關乎公署履行職責的保障,以及有關禁地的宣布。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及第42條宣布禁地的命令的條文,並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特區政府強調,今次是根據既有法律落實國安公署履職細則,並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

履行特區憲制責任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上表示,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達到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制訂附屬法例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以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

他強調,特區政府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為了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他又指,香港法例,例如《公安條例》、《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等,也有機制將某些需要重點保護的設施劃為禁區或受保護地方,以防止未經授權人士進入。宣布禁地的命令也是附屬法例,須經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讓相關規定「落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上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清楚訂明國安公署的職責,當中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也可以在特別情形下,針對的是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確保其在特區有效執行工作。

他認為,雖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支持國安公署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職責,以及訂明罪行,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妨害公署依法辦理案件的行為,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完善和有效。「建議的附屬法例既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亦不會為特區或特區的人士帶來新職責,也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和機構、組織的正常運作。」

細則留待附屬法例處理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譚耀宗指出,現時香港既有全國性的香港國安法,亦有本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行,經過了一年時間,了解到執行時有什麼細節需要後,訂立相應的附屬法例,認為是合適的時機。他並強調,香港特區從來都有責任對國安公署履行職務加以配合。是次附屬法例亦不是新增權力,只是明確闡明當公署需要協助時,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協助落實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譚耀宗表示,立法許多時候都是這樣,先有主體法例,往後的細則留待附屬法例處理,做起來更加便捷、針對性更強。他指第55條提及的3種特殊情況,都是特區沒有辦法自行處理、面臨極其嚴重國安威脅的惡劣狀況,出現機率很低。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認為,現時國際形勢風雲變幻,國安形勢日益嚴峻。在此大背景下,不排除美國特朗普政府會以關稅戰為武器,脅迫其他國家或地區切斷與中國的經貿聯繫以孤立中國,「特朗普2.0」時期不確定性進一步提高,國安風險的嚴峻性前所未見,這種情況下盡快完善國安的執行機制,防患於未然是有必要的。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是次制訂附屬法例相信與現存的事件或案件無關,而是針對大環境而言。「國家安全是很嚴肅迫切的課題,在目前中美關係、地緣政治爭拗背景下,香港身份十分敏感,外國勢力借香港搗亂的空間仍然存在。」他指有關附屬法例非常技術性,萬一真正發生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明的情形時,如何使用權力、執法指引等等行政細節,其實很有必要在法例上寫清楚,令香港公務人員有例可依,市民亦對國安公署有更多了解,防止以後有無謂的揣測、誤會同恐慌,十分必要。

【小知識】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規定,在以下情形之一,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