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天恩 香港事務律師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早前在以「全面準確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為題的致辭中指出,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特點是「雙執行機制」。在中央層面,國安公署對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在特區層面,香港國安委等依法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特區所有機構,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配合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形成完整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共同推進維護國安的工作。

夏寶龍主任指出,人大釋法明確了香港國安委對國家安全事務有權有責,特區各機構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決定的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是次釋法,清晰規範特區處理國安問題的方式和路徑,其作用超越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辯護人的問題,為將來解決涉及國家安全爭議提供重要指導,因此是次釋法獲得香港各界普遍的支持和讚賞。

夏寶龍主任同時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訂香港國安法時,已經賦予了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實現有機統一,促成兩個系統的有效銜接。

雖然本港法院已經根據香港國安法的專門程序和規則,作出了一些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但受限於法院的被動性和對訟式訴訟制度,本地法律的完善還需要香港各機關的積極配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律政司已經展開《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工作。行政長官李家超亦表示,已經要求保安局草擬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第二稿,以防患於未然的角度,應付新媒體、新科技對國家安全構成的威脅。

除了新增法例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外,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還反映,目前有關國安法的司法程序對國家安全可能帶來不可低估的風險。因此當局在完善本地法律時,應從整體視野出發,從立案調查、逮捕嫌疑人、檢控、審前準備、審訊、判刑、上訴以及罪犯服刑後的懲教計劃等階段出發,審視現有本地法律、程序及安排,例如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精神、原則,在其存在不一致時,盡快研究修訂及完善。

其中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是,當局應否為香港國安法訂立量刑指引。香港國安法已經為當中的四項罪行設立刑期分級制,其中包括最低及最高刑期。在呂世瑜上訴案中,律政司指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並援引內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以提供量刑指引。

雖然上訴庭同意香港國安法的地位特殊,參閱相關內地法律協助詮釋屬恰當。惟律政司在庭上未能清楚解釋援引該內地書籍的理據,故此法院最終沒有考慮律政司呈遞的內地書籍。不難發現,上訴庭的結論有可能導致香港國安法的量刑跟內地的做法過分割裂,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香港法院應如何在體現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的同時,保持普通法下法官定罪量刑的制度?這個問題值得當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