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律師 民建聯常委 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黎智英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辯護,律政司提出反對,向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最終被拒絕。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隨後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目的,解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及律師能否參與危害國安案件處理工作。

按香港國安法第65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不能存在絲毫風險,因此特區政府有必要依法採取適當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和特區的憲制秩序。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憲制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釋法依法進行,司法機構亦必須遵從釋法。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區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實行高度自治,但非完全自治。除了依法審判外,香港法官必須有國家觀念,有大局觀,對憲法、基本法、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有深切的了解和認識,才能準確理解法律作出判決,不會出現偏差,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法院一旦出現錯誤理解的情況,中央絕不會坐視不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會考慮立法原意,按慣例就條文不清晰、未有提及的地方作出解釋、補充,絕對不是重新立法,反而是完善、清晰相關的法律,幫助往後法律有效執行,這也是現今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自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經歷了5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每次釋法都從香港利益出發,都是為香港好,有必要以釋法澄清一些法律上不清晰的地方,不但對香港高度自治及司法獨立絲毫無損,且能解決一些困擾香港的重大問題,亦幫助完善香港的法律發展。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對於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包括司法機關責無旁貸,並應主動積極有為實踐,若發現有出錯的地方應迅速作出補救,盡力消除國家安全風險。香港國安法基本上是一條全國性法律,根據國安法第62條,相對於本地法律,國安法有凌駕性,國安法是一部新的法律,在實際實施時可能出現不清晰的地方,全國人大常委會按既定機制行使憲法權力作出解釋,合憲合法,是鞏固特區法治基礎的表現。允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審訊,與要求保障國家安全的立法原則相違背,有巨大潛在風險。海外律師有可能會與其國家產生利益衝突,亦有可能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操控施壓影響,更有巨大的洩密風險,如何釐清這些問題?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給出適當的答案,確保香港國安法在貫徹執行時完整準確,堵塞國家安全漏洞及風險,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