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香港政研會」昨日在終審法院外集會,要求重判黎智英。 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綜合報道)終審法院昨日拒絕律政司就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Tim Owen一案的上訴申請,對此,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已經向中央遞交報告,並會在報告中提及今次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多位政界、法律界人士昨日回應時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憲制責任,是重中之重,應該自覺主動,若司法機關未能有效防範和規避有關做法帶來的國安風險,等同失職,故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堵塞國安漏洞,值得大力支持。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昨日在Facebook連發多帖表示,支持行政長官就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的裁決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認為法院容許英國大律師在國安法案件中來港執業的決定和理據大錯特錯,影響深遠,並強調先有正確的國家觀念,然後才有正確的國家安全觀念。

梁振英說:「連國安法案件也可以聘用英國大律師,此例一開,香港法院還有什麼理由不容許所有其他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從英國聘用大律師?」他質疑香港法院此舉將會容許所有其他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從英國聘用大律師。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自己有參與香港國安法審議工作,制度上沒有問題。香港國安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如容許海外大律師參與如此重要的國安案件是完全不適合的,外國亦不會這樣做。

釐清國安法與其他香港法律的關係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相對本地法例,國安法有凌駕性,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等問題。為清楚明白這些問題,當然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最權威答案。特區政府在法定程序上,先讓香港法院完成有關律政司能否上訴到終審庭作出的聆訊和判決,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職,符合香港的司法運作程序,沒有可詬病之處。李家超提請釋法,是要落實制定香港國安法的原意、釐清國安法與其他香港法律的關係、防範外部干預香港事務,香港社會應給予支持。

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黃國恩表示,終院的裁決忽略聘用外籍律師存在的國安風險,認為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去糾正錯誤。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如果司法機關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時沒有認真考量及察覺當中風險,因而造成國家安全漏洞,這便是失職。很多人包括法律界人士,都留意到准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存在的國安風險,相信司法機構是知悉的,但他們決定忽略,他們覺得被告的人權比國家安全重要,「但要知道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哪怕是風險小也應避免,沒有了國家安全,司法獨立或市民人權也無從談起」。

黃國恩指,國家安全的立法就是要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線,所以法庭認為國際認可比國家安全重要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國家安全是自己的,國際認可不會顧及中國利益,特別現在國際政治大環境是英美等西方勢力圍堵中國、遏制中國,他們就是以國際認可人權標準來打擊抹黑中國。」他反問:「我們的法院還要相信國際認可就是維護人權和法治嗎?法院的大法官們真的不食人間煙火。」

指司法機構應加強愛國教育

他強調,法院裁決需要尊重,但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這是回歸後新的憲制秩序,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在審判權方面給予特區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判決有錯誤人大常委會可以糾正,設計上並沒有問題。整個司法機構應加強愛國教育,增強國家觀念,要他們明白有國才有家,亦要加強他們對國家憲法、基本法、中國政治制度、中國法律制度的認識,才能逐步改變他們的心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應該自覺主動,然而今次司法機關並未有考慮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要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安的行為,做好相關保密要求,明顯失職。他指出,香港國安法條文清晰表達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然而非本地執業的外籍律師有其效忠國家,在審訊期間又有可能接觸到國家秘密,一旦涉事律師回國後「爆料」亦難以阻止。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是次終審法院根據普通法原則裁決香港國安法某些條文,包括有關保密要求的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但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若全國人大常委會看到條文可能不斷被運用,而且並非立法原意,釋法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釋法權,天經地義。

政團:有必要檢視港法院對國安法的理解

民建聯表示,香港國安法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容許海外法律人員參與案件的訴訟,明顯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對案件能否依法公正審理帶來巨大的挑戰,亦為外國插手干預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打開了缺口,對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風險。香港國安法訂明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堅定支持行政長官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正確維護香港國安法的完整準確和正確執行,保障香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表示,事件反映香港法院絕對有必要重新檢視有關其對香港國安法的理解,認為裁決招致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上出現新缺口。他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他將全力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相關處理,維護國家安全。

憂開先例恐後患無窮

民建聯副主席陳勇表示,裁決結果顯示司法機關並未考慮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主旨,行為失職,審判結果令人失望和憤怒。他表示,國家安全不容疏漏,對於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反中亂港之人,更是要加倍小心。必須立即促請人大釋法,否則有了黎智英聘請無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為其辯護這一先例,未來在處理相關國安法案件時恐後患無窮。

工聯會表示,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的上訴許可申請,裁決令人失望。工聯會認為事件影響深遠,讓海外律師參與中國國安案件審理完全是荒天下之大謬的事,全世界的國安法都不會容許。這也完全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工聯會支持特區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海外律師能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國家安全案件。

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沒有一個國家和地區會容許非本地執業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認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律師應具備相關訓練、具本地執業資格才能參與,否則一旦讓沒有本地執業資格、根本不會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律師胡亂舞弄法庭、扭曲法例一番後,「拍拍屁股」離開,造成的國安風險將要由香港,以至國家承受。他表示強烈支持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釐清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等,堵塞國安漏洞。

政府應加快修訂法例堵漏洞

新民黨副主席容海恩表示,國家安全是各級法院都必須遵守的前設,並將之放在第一位。因此,讓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律政司有關理據合法合理。她認為,讓海外大律師獲得專案許可參與國安法案件審訊的慣例不應適用於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現時案件受公眾關注,將為國家安全帶來風險,亦是國家安全的漏洞。不應因慣例而墨守成規,需就環境作出改變,法庭今次決定可見其對事件欠缺嚴謹思考、過於輕率,政府應加快修訂現有法例,堵塞相關漏洞。

自由黨副主席陳曉峰表示,國家安全是民族頭等大事,不論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或是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各級機關及單位都應該將國家安全放在第一位,根據國家憲法,作為國民應該自覺好好保護國家安全及主權利益。當遇到香港政府和香港法院無法通過基本法原文來處理的問題時,就需要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進行解釋,找出答案。

專家:國安委履職行為不受司法覆核

據香港中通社報道,11月27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在收到中央政府依照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公函後,召開了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香港中通社記者就特區國安委的性質、地位、職權等問題採訪了2020年參加香港國安法起草的知名國家安全法、行政法專家、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畢雁英教授。畢雁英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畢雁英解釋,「任何機構」包括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以及所有法定、諮詢機構等。該規定中的「不受干涉」,既包括特區國安委作出具有約束力決定的過程不受干涉,也包括有關決定的執行過程不受干涉。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一規定的含義包括對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這是因為中央全程參與、全程派員指導監督特區國安委的履職過程,所以特區國安委的履職行為不受作為地方司法機關的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

如果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存在爭議時,應當怎麼辦?畢雁英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特區國安委必須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實踐中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解釋。香港國安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本法的唯一解釋機關。

國安委有關決定必須貫徹執行

畢雁英還指出,中央意志通過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提出,特區國安委必須執行。特區國安委就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而作出的有關決定,對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在內的特區所有機構、組織和個人均具有約束力,必須得到貫徹執行。對特區國安委決定並進行協調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行動,特區政府必須予以配合。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