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勝 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黎智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案是涉及特區穩定、國家安全的特大案件。香港終審法院關於拒絕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在案中聘用英國大狀批出上訴申請的裁決,不符香港國安法原意,衍生重大國家安全風險。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主動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及時必要之舉。中央高度重視香港國家安全,不會坐視不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終院今次裁決釋法,有權有責,天經地義。只有人大釋法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香港處理國安案相關爭議的不明朗因素。香港社會對此不僅理解支持,而且高度期待中央早日一錘定音,撥亂反正。

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其觸犯香港國安法一案抗辯,律政司反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日就律政司的上訴申請頒下判辭,拒批上訴許可,容許Tim 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表示,會在提交中央的報告中,提及黎智英的案件,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能否處理國安案件。

司法機關肩負維護國安重任

香港國安法不是一般的香港法例,而是全國性法律。掌握香港國安法,涉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理學知識運用,以及國家安全的根本理念。黎智英案性質關涉勾結英美等外部勢力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概念和大量證據,參與律師必須以中文充分掌握香港國安法原文,正確審視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外國律師囿於國籍問題,無愛國愛港的國民義務,讓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不僅可能錯誤引用香港國安法,以外國國安法誤導法庭,難以協助法庭詮釋,而且顯然會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香港國安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終審法院仍然作出允許Tim 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的裁決,在大是大非面前未有自覺主動肩負維護國安的重任,出現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

必須指出,所有前英國殖民地即現在的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已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英國大律師並非所謂的「國際認可」,香港也並非沒有合資格的律師,黎智英堅持聘用英國律師,欲借Tim Owen的人權法律知識抗辯,意圖打「國際牌」將香港的國安法案件變成所謂的「人權問題」,終審法院裁決仍容許黎智英聘用Tim Owen,為所謂的「國際認可」逾越國家安全製造空間,以所謂的「國際人權」犧牲國家安全,讓外部勢力突破國家安全底線原則有可乘之機,並非妥當的做法。

人大釋法築牢國家安全屏障

今次香港終審法院所作裁決,對國家安全構成深遠影響。行政長官李家超明言,擔心香港特區無有效方法避免外國律師和外力等在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中,作出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人大釋法本身就是香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從國家憲法層面還是從基本法角度,人大釋法都具有無可爭議的權力和地位。特區政府就終院裁決,主動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從根本上消除香港處理國安法案件的不明朗因素和灰色地帶,有利及早解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爭議,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及時必要之舉。

國家安全是國家頭等大事,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中央關心香港的國家安全,無論是為維護港人切身利益着想,還是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需要,中央都不會聽之任之,坐視不理。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信中央在聽取特區政府提請釋法的建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按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進行釋法,一錘定音,築牢香港的國家安全的屏障。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也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香港實施國安法,實現由亂到治的根本性轉變,並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這一來之不易的局面需要加倍珍惜。只有把國家安全放在首位,準確落實好國安法立法原意,消除在處理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時可能引致的國安風險,才能彰顯司法公義,維護國家安全,維持香港社會長治久安和保障市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