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是次調查及蒐證行動,可能涉及黑社會或黑市勞工等其他罪行,因而競委會聯同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港島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西區警區刑事部及行動部、水警南分區近岸巡邏隊、機動部隊人員,以及入境處、海事處、漁護署、食環署及消防處人員一同進行。
整個行動除協助競委會搜證外,同時執行代號「松塔」、「冠軍」及「足印」行動,以打擊三合會、非法入境者及非法勞工活動。
行動於昨日清晨展開,調查人員在香港仔魚市場內合共巡查了32間魚類批發商,截查552人。由於被截查的人數眾多,警方及入境處人員要在空地設置臨時檢查點,安排受查者排隊登記接受核查。其間一間魚類批發商因違反租約條款,被相關部門發出一個口頭警告。競委會人員則向逾30間魚類批發商的從業員以問卷方式了解情況,搜集與被投訴涉嫌合謀定價個案相關的資料。
有熟悉香港仔魚市場運作的業內人士昨日向香港文匯報透露,一般清晨三四時便有海鮮運到市場,「我們行內稱為『頭車』,是一些質素較高的海鮮,主要是在街市有攤檔的買手自己入貨,或替酒樓及其他街市檔等入貨,每日人流最多時貨車擠至香港仔大道。」惟他指出,約兩年前有人收購了幾間批發商再刻意抬高批發價近倍,更威逼其他批發商跟隨,甚至「先賣自己的貨,其他人才准賣」。
他舉例說:「東風螺街市售約50元一斤,批發市場本來是半價,有人抬高到四五十元一斤,買手及街市檔哪有錢賺?要不就加價要市民一起承擔。」
他續說,海鮮貨主要向批發商額外支付8%佣金是行規,如今抬高批發價,貨主要支付更多佣金。
他又說,不少買手已轉往流浮山入貨,香港仔魚市場買家僅及高峰期的兩三成,愈見蕭條,「我知道不少被威逼抬價的批發商也是無可奈何,有意結業。」
競委會強調,涉及反競爭行為的個案除違反《競爭條例》外,有時亦會涉及觸犯其他法例的元素,例如不同的刑事罪行。該會正密切跟進是次相關個案,過程中將繼續與警方轄下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以及其他相關執法部門緊密聯繫,協調配合,以確保有效打擊這些違法行為。
競委會呼籲,任何漁業從業員或市民就個案提供資料,可致電34622118、電郵complaints@compcomm.hk、郵遞或親臨與競委會聯絡。競委會也接受匿名者所提供的資料,並會保密資料提供者的身份。
競委會表示,現階段不會就相關行動再作進一步評論。
餐飲界倡增透明度 每天公布海鮮價
對於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有批發商疑涉合謀定價,田灣街市一個海鮮檔負責人楊太太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說,由於距離近,附近的海鮮檔都是從香港仔魚市場拿貨。楊太太一般在早上約10時去拿貨,她指由於一向在同一個批發商拿貨,沒有對比過幾間批發商的海鮮價格,因此沒有感受到有批發商疑似合謀定價的情況,不過發現過幾次有海鮮缺斤少両。
田灣街市另一個海鮮檔負責人阿妹則表示,自己拿貨視乎海鮮質量,當天會看過幾個檔口的海鮮,再選擇購買自己認為更好的海鮮,不會固定向同一個批發商家拿貨。她指曾對比過幾間批發檔的海鮮價格,同一種海鮮價錢有高有低,沒有發現疑似批發商出現合謀定價的情況。
田灣新容記海鮮酒家職員陳女士表示,店內有不少菜式涉及海鮮,故會去香港仔魚市場向不同商家拿貨,「店舖希望拿到價錢較低的貨源,批發價錢都有上下波動,沒有發現疑似批發商出現合謀定價的情況。」
稻苗飲食專業學會會長徐汶緯促請政府參考蔬菜統營處或肉類入口商的做法,每天公布來貨價,令價格更透明,讓市民按自己需要入貨,有助減低價格壟斷的問題。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表示,自有《競爭條例》後,不少市民發現部分產品的價錢或服務的價格不跌反升,相信有關加幅未必與通脹有關。她希望競委會調查魚市場的同時,也多加巡視與市民日常生活開銷有關的商舖和服務機構。
律師陳子遷則認為競委會是次行動是個好開始,直言除了魚市場外,不少大廈維修或肉類批發也多次被指涉及圍標或合謀定價,促請競委會正視問題,還社會一個公平競爭營商環境。
【熱點民議】靜候調查 該罰則罰
陳女士:平時會在香港仔田灣街市及附近街市購買海鮮,覺得這區的海鮮價錢還可以,沒有感覺比其他地區售價更貴。我傍晚有看新聞報道,知道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有批發商疑合謀定價,不過要等政府部門調查完、公布事件詳情才能表達看法。
鍾女士:如果批發商合謀後定下的價錢不是太高,讓零售商的售價不是提高太多,亦能提供新鮮質量好的海鮮,我覺得還可以接受。但若合謀後定下的價錢高出市場價太多,讓批發商之間沒有良性競爭,提供的海鮮(質素)亦匹配不上價格的話,政府部門調查後要好好跟進,進行處罰等。
士多老闆梁太太:可能是附近街市距離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好近,運費不高的原因,我認為該處海鮮售價比中環、灣仔等街市的售價平。從從業員的角度而言,在訂定海鮮批發價時涉嫌合謀定價的幾個批發檔口,可能是一個老闆經營,也可能是一個家庭中幾位家庭成員經營,因此海鮮批發價便一致。不過,事件都需等政府部門的調查結果才確定。
【話你知】違例可處罰款賠償禁任董事
根據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市場參與者(無論是否競爭對手)訂立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安排。例如,該守則阻止競爭對手就關鍵的競爭元素(如:價格、產量或投標的方式)進行串通以損害在香港的競爭。被視為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包括有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限制產量等。
合謀定價的非法行為,是競委會的執法打擊重點之一。若競委會認為該合謀定價行為已經發生並違反《競爭條例》,便可在競爭事務審裁處(競審處)展開法律程序。競審處有權向有關業務實體施加廣泛的制裁,包括:
1、罰款,金額可達本地年度營業額的10%,為期最多可達3年;
2、取消董事資格令,禁止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為期最多可達5年;
3、就因違反競爭行為而向受損失的人作出賠償;
4、歸還非法利潤或已避免的損失;
5、其他合同及行為形式的制裁以恢復有效的競爭;
6、命令支付競委會的調查費用 。
《競爭條例》由2015年12月生效至今已近7年,共有12宗案件被競委會入稟到競審處展開法律程序,合共涉及56個業務實體及個人。競委會在5宗案件獲判勝訴,亦在4宗案件中採用了非訴訟方式處理,包括接受承諾及發出違章通知書。當中較為注目案件,當數安樂工程和信興集團在提供空調工程時合謀定價的案件,其中安樂工程子公司剛於本月初被罰1.5億元。
文匯社評|打擊反競爭行為 保障市民公眾利益
競委會早前接獲投訴,指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有批發商在訂定海鮮批發價時涉嫌合謀定價,違反《競爭條例》,昨日競委會聯同警方、漁護署及食環署等多個部門採取聯合行動,搜集與案件相關的資料。競委會調查的案件涵蓋各行各業,問題複雜,有些甚至牽涉其他違法行為,競委會加強與政府各部門合作,有利提升執法效率,維護商戶、市民和整體公眾利益;競委會更應「老虎」「蒼蠅」一起打,擔當作為,打擊大集團壟斷、操控市場的行為,營造公平營商環境,促進良性競爭,更有效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彰顯本港作為最自由經濟體的國際形象。
本港崇尚自由市場經濟,《競爭條例》2015年12月生效,競委會有法律依據禁止合謀定價、圍標等反競爭行為。魚類批發表面看來並非暴利行業,但與民生消費息息相關,批發商操控海鮮批發價,酒樓食肆、街市零售檔販無得選擇、只能無奈進「貴貨」,成本最終轉嫁給消費者,普羅市民利益受損。競委會接獲投訴展開調查,是依法辦事、維護市場公平的必要舉措。
競委會過往調查的對象涉及不同行業,從大型工程招標到涉及民生的酒店訂房網、教科書書商、醫療等,此次魚類批發也出現涉嫌合謀定價的情況,顯示反競爭行為滲透到不同行業,情況不容低估。合謀定價都是秘密進行,更可能衍生「不能見光」的罪行,由於利益巨大而複雜,其中或存在不可告人的商業、刑事罪行,當局要進行嚴謹法律分析,掌握充分證據才展開調查;由於受權局限,單靠競委會獨力調查,容易導致費時失事。《競爭條例》生效至今7年,共有12宗個案達到不同的執法結果,其中5宗案件競委會獲勝訴。
為逃避法律責任,相信未來合謀定價的反競爭行為勢必更隱蔽,競委會調查、搜證、檢控面對的難度更大,競委會更需要與警方、海關、審計署等執法部門加強合作;亦要求各行業商會積極配合,檢視行業內是否有潛在的反競爭情況,提升偵查、處理操控瓜分市場的行為。
競委會運用《競爭條例》賦予的調查及執法權力進行相關工作,為競爭法建立不少案例,持續推動本港建立公平自由的市場環境。但也要看到,本港部分行業例如超市、車用燃油公司等,市場長期競爭不充分,同種貨品價格相同、同升同降的現象屢見不鮮,一直被社會各界詬病。例如在疫情持續、本港經濟陷入困境的情況下,超市受到衝擊較小,且受惠政府的保就業、撐企業措施,但超市貨品價格卻加多減少、加快減慢,令基層市民生活受影響。這些大企業佔據市場壟斷地位,財力雄厚,儘管有些市場行為界線含糊,普通市民亦難以透過法律途徑作出挑戰、維護個人權益。公眾有建議,要求競委會主動引用《競爭條例》,審視大企業是否存在不當經營手法,有否聯手操控價格,增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競委會應直面問題,就個別對民生事業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可能涉及的反競爭行為展開調查、全面搜證,證據充分就提出檢控,用行動向市民展示競委會、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決心,遏止損害市民利益的反競爭行為,以工作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記者:費小燁、蕭景源、張弦、文禮願、 鄺福強
報紙編輯:陳戈新
網絡編輯:許佳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