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外國律師介入黎智英案國安風險巨大
馮煒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決不能容許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為涉及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等案件辯護,以免出現洩密以及其他損害國安法實施的風險,而高院准許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並不合邏輯,亦有違立法原意,「如果有人曲解國安法,挑戰國安法的權威,不排除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糾正錯誤。」
全國政協常委林建岳強調,黎智英案可能涉及大量的國家機密,不適宜由外國律師參與辯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都有責任落實好國安法,在審訊中更要體現立法原意,切實保護國家安全。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對於外國律師參與刑事或民事辯護都有嚴格限制,以體現自身的「司法主權」,更不要說國安案件。外國律師不僅不熟悉香港國安法條文,且在身份及角色上亦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在香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自然都不適宜由外國律師參與辯護。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福建社團聯會榮譽主席吳良好表示,香港社會都希望香港司法系統能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並承擔責任。香港社會不希望出現香港司法系統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這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中央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有的是辦法和制度去解決問題。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義工聯盟主席譚錦球表示,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法案,為外部勢力藉此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抹黑攻擊香港國安法,帶來潛在風險,並不符合香港國安法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立法原意。司法機關應立足維護國家總體安全觀的大局,立足維護香港司法公義大局,傾聽民意呼聲,堵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一切漏洞。
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施榮懷表示,香港國安法在香港地區仍處於起步探索階段,初期的每個案件都可能影響到日後香港地區司法發展的路徑。在聆訊期間,外國律師極可能根據經驗引用一些外國案例混淆視聽,擾亂香港法律秩序,進而對香港司法未來發展有不好的引導。
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九龍社團聯會會長王惠貞表示,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初衷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小心謹慎。黎智英案本身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批准聘用外國律師有違法律訂立初衷。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盧瑞安表示,維護國家安全為重中之重的工作,香港司法系統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必須清楚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同時要承擔責任。他不希望香港司法系統出現未能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這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黃玉山表示,外國大律師不懂中文,不熟悉中國法律體系、立法原意,容易產生錯誤的觀點,可能會令法庭對國安法判決產生偏差,導致不良後果,而相關後果未來將會由整個香港社會承擔。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表示,事件反映部分法官可能對香港國安法理解不充分和透徹,只參考「外國案例」而不明白國安案件的特殊性,而法院無法得悉有關的外國律師與當事人的合約條款和背後的關係,其中有可能涉及來自外國勢力的「援助」。
他指出,在審訊過程中以至判決時,一旦出現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而造成混亂的情況,建議特區政府應考慮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報請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表示,國安案件或牽涉大量國家機密,由外國律師為牽涉國安案件的被告辯護,有可能招致可危害國家安全的洩密風險,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社評 | 司法機構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高等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觸犯香港國安法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不服決定並多次上訴,終審法院今日處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本港不少法律專業人士認為,按照國安法的特定性質和立法本意,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不適宜由外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本港司法機構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相信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會清楚了解國安法立法本意,承擔起應盡責任。如果出現允許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殘留。本港社會各界不希望出現司法機關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否則本港司法制度就需要檢討以至進行與時俱進的改革,挽回公眾信心,保障香港由治及興的良好局面。
圖為蘋果日報大樓(資料圖)
有法律界人士指,允許外國律師來港處理黎智英國安法案,存在外洩國家機密的隱憂,也給予外部勢力干預香港司法的機會,帶來難以估量的國安風險。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本意清晰明確,就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保留最終解釋權。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毫無疑問,司法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上責無旁貸。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審理,不符合香港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立法本意。司法機關應立足維護國家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大局,消除一切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風險,中央和香港公眾共同期盼並且相信司法機關能負起責任。
在「一國兩制」制度框架下,香港特區擔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職責,這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最大程度的信任,但中央政府並不會因此放棄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和權力。中央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有完善制度和充足途徑維護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作出這一規定,正是考慮到,對於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可能會出現特區執法和司法機構難以管轄的情況,中央就有必要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出,如果處理黎智英案出現重大國安風險,中央當然不會坐視不理,不排除按照制度安排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一錘定音,撥亂反正。
香港與世界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普通法,而多數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對外國律師在本地執業設有嚴格限制,更不會允許外國律師處理與本國國安法有關的案件,其根本原因在於維護司法主權,防範外國勢力干涉。有本港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綜觀所有前英國殖民地即現在的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香港雖然已經回歸祖國25年,仍然沿襲港英管治留下來的慣例,允許英國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但在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審理中允許外國大律師參與,顯然是不能接受的。
本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外國律師對香港國安法了解不足,甚至會以「人權自由」為幌子凌駕香港國安法,誤導本港法庭作出不利維護國家安全的裁決。為防範出現法庭錯判、誤判的不理想情況,律政司有必要檢視現有法律及司法制度,尤其檢視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授權法庭批准外國律師來港出庭的不合時宜的條例,以利更有效保障本港司法獨立、維護國家安全。
記者:林熹、鄭濬文
報紙編輯:甄智曄
網絡編輯:梁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