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一名女警涉嫌串謀洗黑錢,又向報案人及被捕人索取及收受貸款,今日(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21個月,其早前承認洗黑錢、接受及收受利益等4項控罪。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被告身為警員,知法犯法,又向報案人及被捕人索取金錢,未能秉公辦理案件,令警隊蒙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轉作污點證人,終就兩案共判其監禁21個月。

一名女警涉串謀洗黑錢等4項控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21個月。(資料圖)

劉官續指,被告兩度開設銀行戶口並取出現金,分別涉及洗黑錢逾15萬及37萬港元,犯案時長分別為4及2個月,且涉及跨境犯案,故法庭須判處較嚴苛的刑期,以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受損。法官考慮到被告審前認罪及曾為警方作出無損被告權益口供,酌情扣減,終就兩罪判其囚12個月。

至於接受及索取利益罪,劉官指被告辦案時向證人及犯人索取聯絡方式,之後乘機向兩人索取借款,致其不能秉公辦理,導致警隊蒙羞,終就兩罪判其囚9個月,並與洗黑錢案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1個月。

已被停職的47歲被告區嘉曼,原屬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被控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間,與一名男子串謀洗黑錢,涉及約53萬港元,並於前年向一名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100萬港元但不果,以及接受一宗打鬥案被捕人提供的6萬港元貸款。

責任編輯: 許宣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