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暴徒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令一名警員下肢燒傷。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9名男女被控暴動罪成,今日(1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9名被告依次是李穎淇(27歲)、15歲男童X、廖偉明(25歲)、莊嘉灝(24歲)、聶嘉寶(24歲)、黃千溥(21歲)、羅後成(19歲)、潘冠雄(26歲)及羅漢銘(22歲)。除一名未成年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外,其餘8人被判監3年4個月至4年2個月。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罪成,加監2個月,總刑期4年4個月。

9名被告中李穎淇及聶嘉寶早前已認罪,其餘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王詩麗指,被告當日身穿黑衣或深色衣服,配有眼罩、口罩、手套、生理鹽水等裝備,互相壯大聲勢、鼓勵及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明顯是有備而來。眾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示威活動規模大且嚴重,導致交通嚴重癱瘓、店舖停業,示威者人數遠超當日在場執勤的警員人數,增加執法難度。

法官提到,考慮其中一被告案發時未成年,相信是入世未深而犯案,因此判入教導所。至於其餘成年的被告,案件情節嚴重,判監是唯一選項,決定以4年2個月為量刑起點。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