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動戰爭,屠殺平民,損害生命權和生存權

1.違反國際法肆意發動戰爭。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是美國在中東及其周邊發動的兩場最大規模的戰爭,對兩國民眾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狀態造成深重災難。

2.踐踏國際法濫殺無辜平民。不僅多次無差別攻擊中東等地平民,還廣泛採取空襲行動進行所謂的「反恐」,「誤殺」平民,傷及無辜,此外美國軍事承包商也經常無端殺害平民。

3.間接參與戰爭導致大量平民傷亡。美國在中東等地廣泛扶植代理人,大量出售武器,造成大規模人道主義災難。

二、強制改造,單邊制裁,侵害發展權和健康權

1.顛覆政權、干涉內政,侵害他國主權和人權。

2.濫施單邊制裁,造成有關國家蒙受嚴重經濟損失、民眾生活質量下降。

3.製造人道主義危機,嚴重損害有關國家民眾的生命健康權。

三、製造「文明衝突」,濫用監禁和酷刑,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格尊嚴

1.在世界範圍內散布「伊斯蘭威脅論」,嚴重損害了伊斯蘭國家的民族尊嚴和國際形象,侵犯了廣大穆斯林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2.摧毀中東文明古國文化遺產,並打壓、侮辱、霸凌中東國家,破壞了中東國家和民眾的文化自信,摧毀了中東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3.虐囚和酷刑嚴重損害穆斯林的人格尊嚴權。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王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