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解人: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婁秀君律師

不同場景下的侵權風險

目前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主要有三種常見場景,網絡主播若想合規使用音樂作品,免於被訴侵權,需要考慮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和是否依法獲得授權兩種路徑。

▶第一種:僅使用音樂作為電商直播的背景音樂

這種場景下,直播者直播的主題與內容,不是為了分享音樂本身,使用音樂是為了調節直播間氣氛,很顯然該行為不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引用,無法構成合理使用,而是侵犯著作權的商業行為。

▶第二種:使用音樂作為其直播內容一部分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近期大火的直播健身操,其原創的健身操是在使用了知名歌手多首音樂的基礎上編制的。在這種情況下,音樂作品與直播內容緊密相關,仍舊使用了音樂作品原有的屬性,且這種關聯度已經影響到了音樂作品的正常使用,無法構成合理使用。這種情況,只有在獲得該音樂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才不構成侵權。

▶第三種:以直接翻唱歌曲或演唱改編歌曲為直播內容

這裏又分兩種情形,一種是以表演他人已經發布的音樂作品為直播內容,在未得到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是直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廣播權和改編權,播放已錄音製品的,還涉及錄音製作者的鄰接權;另一種是在直播聊天中即興哼唱音樂作品的行為,類似於PDD在直播間哼唱《向天再借五百年》。PDD作為知名主播,哼唱歌曲並非為了介紹或說明某一問題,而是以其吸引關注、獲取打賞,因此無法構成合理使用,也屬於侵權行為。

不過,網絡主播若是為評述用途即興哼唱音樂作品的一部分,並且指明著作權人的姓名和作品名稱,並未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並未侵佔著作權人本應獲得的收益,是可以構成合理使用的,不算是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