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的規定。(資料圖)

據文旅部網站17日消息,近期,文旅部印發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對《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辦法》修訂了與上位法不符合的條款。例如,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的規定。

《辦法》的實施,為規範娛樂市場秩序、促進娛樂市場繁榮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着娛樂市場的發展變化,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如取締難等具體問題,需要修訂《辦法》賦予監管手段與措施。同時,國家出台或者新修訂了一批與娛樂場所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消防、環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辦法》與之銜接,將「放管服」改革紅利落到實處。

本次《辦法》修訂,明確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外商獨資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審批,進一步推動《條例》關於外商投資娛樂場所的政策全面落地。《辦法》還明確外商投資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審批層級,取消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等相關要求。目前,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沒有投資比例限制,申請材料、設立條件和程序與內資一致。另外,港澳台投資參照此政策執行。

新《辦法》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減材料、減證明,取消了原本要求提交消防、環保、商務等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備案證明等材料,做到互不前置。

本次修訂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解決「黑場所」處罰難取締難等問題,明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責令關閉等方式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予以沒收,賦予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處罰的手段與措施,進一步保障了市場公平競爭。

新《辦法》進一步強化信用管理,要求符合嚴重失信主體情形的,依照《文化和旅遊信用管理規定》規定予以認定並實施相應信用管理措施。此外,新《辦法》統籌發展與安全,明確娛樂場所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