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國安法指定法官損司法獨立的妄言可以休矣
基於疫情考慮,202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由香港大會堂移師到終審法院舉行,亦因為場地限制,及須確保適當的社交距離,典禮對出席人數設限,亦取消檢閱香港警察儀仗隊。
202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昨日於終審法院舉行。
除了張舉能,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均有致辭。
張舉能於致辭時表示,香港法治的一大關鍵是獨立的司法機構,受基本法予以憲制性的保障。他說,倘任何人想了解受憲制保障的司法獨立如何在香港落實,可以審閱公開的法庭聆訊、司法判決、判決理由。
對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只可由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指定的法官審理,引起部分人對指定法官是否公正持平的評論,張舉能向社會大眾保證,法庭的公正持平絕不會受到影響,並列舉強調了數項重要事實︰
首先,指定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在作出任命之前,可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合適情況下,亦會就指定法官的人選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張舉能於典禮上致辭。
他指出,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只會從現任法官當中委任,「作為法官,他們必先是已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二條就選用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的嚴格要求。」
再者,指定法官與其他所有的法官一樣,必須恪守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所作出的司法誓言,即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區服務。他指出,與所有其他類別的案件一樣,實際上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屬相關法院領導的職責範圍。
最後,當三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指定法官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國安案件時,他們會就其裁決頒下詳列理由的判決書,並於司法機構網站發布,供公眾審閱。
此外,適用於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的程序保障措施,同樣適用於這類審訊,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而被告人一旦被定罪,亦可循相同的上訴程序提出上訴。
張舉能直言,過去兩年,香港的司法獨立不單在本港,甚至海外都備受關注及評論,司法機構歡迎有益及具建設性的批評,不過,如果關注及評論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和理性討論,而只空憑臆測、出於政治傾向或地緣政治的考量,這對促進香港法治或保持司法獨立毫無裨益,「在未弄清案情事實、或沒有閱讀和了解法庭裁決理由的情況下,任意批評法庭裁決既是空洞無據,亦是毫無意義。對法庭獨立性作出沒有事實基礎的質疑亦然。」
他並譴責有人恐嚇法官的行徑,直言這是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直接和公然的冒犯,「這些試圖威嚇法官或施壓的行徑,皆是徒然而空洞。」
他指,法庭的工作沒有受到絲毫影響,法官亦一如以往秉行公義。法官因應席前證據的強弱及適用的法律,裁決被告人的刑責,「這是我們作為法官的工作,我們會堅定不移履行職責,無視任何為窒礙我們工作而作出的威嚇。」
另外,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典禮上致辭,她談到工作前瞻時指出,未來香港特區整體的首要任務是履行其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
她指,這項憲制責任不僅載於基本法,亦載於全國人大「528決定」第三段及香港國安法第七條,律政司會繼續全力提供獨立的專業法律意見及支持保安局擬定相關的立法程序。
社評:國安法指定法官損司法獨立的妄言可以休矣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表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只可由指定法官審理,法庭的公正持平絕不會因此安排而受到影響。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與其他案件由指定法官審判的安排並無分別,是本港行之有效的司法運作方式。國安法實施一年多的實踐充分顯示,指定法官依法獨立判案,不受任何干預,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國安法指定法官影響司法獨立公正的質疑和妄言,可以休矣。
國安法規定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安排,在國安法制定、落實之初就曾引起本港社會的關注和議論,當時不少分析已指出:特首委派法官的權力並非無中生有,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的法官,由特首任命處理案件,根本就是基本法賦予特首的權力;其次,由特首委任個別法官專門處理某類案件、重大公開聆訊和事件調查,是本港行之已久的慣例,如在《竊聽條例》下由特首委任特別處理竊聽申請的法官;本港現時的商事法庭或仲裁法庭,也會先定出一份法官名單,遇到案件時就由名單內的法官處理,目的是利用相關法官的專業和經驗優勢,提高審案效率。因此,指定法官專責處理國安案件,與現行其他案件的指定法官安排並無二致。張舉能亦指出,特首在任命指定法官前,可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會提出建議。事實上,特首只是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涉及國安法案件的法官,既不涉及具體案件選擇主審法官,更不會作出具體的審理案件指示。
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的核心要義,體現在法官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從過去一年多的司法實踐看,在審理國安案件時,指定法官的獨立審案權受到充分的尊重,沒有受到特首、上級和外界的干預。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由司法機構確定負責審理的法官人選,只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判案,不存在「損害司法獨立」的問題。以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為例,由3名指定法官共同審理,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共判處9年監禁,判詞同樣上載到司法網站。唐英傑曾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最終因拒絕法援署指派的法律代表,撤回上訴申請。事實證明,國安法下法官審案公開透明,司法獨立和程序公義得到充分保障。
正如張舉能強調,過去兩年,香港的司法獨立備受關注及評論,司法機構歡迎有益及具建設性的批評,但倘若關注及評論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和理性討論,而只是憑空臆測、出於政治傾向或地緣政治的考量,對促進香港法治或保持司法獨立毫無裨益;在未弄清案情事實,或無閱讀和了解法庭裁決理由的情況下,任意批評法庭裁決,既是空洞無據,亦是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