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邵昕)香港的版權制度落後國際逾10年,特區政府重啟更新版權制度工作,昨日起就修訂《版權條例》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並以2014年的相關立法建議為基礎,提出五大範疇,包括:建議豁免戲仿、諷刺、評論時事等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引入科技中立專業傳播權的同時,對未授權者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施加刑事制裁;並增訂「安全港」條文,鼓勵連線服務提供者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上盜版活動等。

商經局局長邱騰華記者會。香港文匯報記者攝

香港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昨日在記者會上公布,重啟修訂《版權條例》的工作,即日起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

他指出,版權制度是產權的重要一環,特區政府自2006年起就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進行了3次大型諮詢,2011年和2014年時更分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但相關立法程序均未能在當屆立法會會期屆滿前完成,導致現時香港版權制度較國際落後超過10年,對此感到可惜。

邱騰華:五範疇有廣泛共識

他表示,國家「十四五」規劃首次提出香港要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認為現在是重啟版權法例檢討工作的適當時機。《2014年條例草案》是不同持份者通過多年討論達成的成果和廣泛共識,平衡不同持份者權益,因此是次公眾諮詢文件以此為基礎,涵蓋五個已經達成廣泛共識的範疇。

邱騰華認為,隨着科技發展,串流等新的電子傳送模式出現,現時的《版權條例》已經落後,為確保版權持有人的作品無論在任何一種電子傳送模式中都能得到保護,建議在版權制度下引入新的科技中立專有傳播權利,同時為引入上述專有傳播權訂立相關刑事法律責任,未授權者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時將受到刑事制裁。

他介紹,是次諮詢文件中,還新增多項公平處理豁免行為,包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及圖書館、教育界網上授課等,版權使用者在進行涉及上述目的的混搭、改圖、改片等常見互聯網活動時,可獲得版權豁免處理,平衡版權持有人和使用者利益,亦利於二次創作。

平台及時遏侵權可減法責

此外,是次諮詢文件考慮到連線服務提供者利益,增訂「安全港」條文,當網上服務平台獲告知該網上服務平台出現侵權活動後,只要採取合理行動及時遏制相關活動,例如下架侵權作品,便只須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相關條文將有資源性質的《實務守則》配合,供服務提供者在收到侵權通知後有可依從的指引和程序,此舉鼓勵服務提供者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上盜版活動。

是次諮詢文件還增加兩項民事法定因素,協助法庭在處理侵權民事案件的額外損害賠償時,能更清晰權衡版權持有人所受到的損害,兩項法定因素分別為「侵權者獲悉其侵權行為後的不合理行為」,以及「侵權行為而令侵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邱騰華說,版權制度對鼓勵創意、科技發展、促進和傳播知識都非常重要,所以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完成立法工作,希望透過3個月諮詢收集社會意見,從而草擬及推出法例修訂。

立法建議五大範疇

1. 引入科技中立專有傳播權利

●為確保給予版權擁有人的保護涵蓋所有電子傳送模式,建議在版權制度下引入新的科技中立專有傳播權利,讓版權擁有人能透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

●專家解讀︰香港目前的《版權條例》對版權擁有人的保護範圍只涵蓋通過紙媒、互聯網等媒介傳播的作品,但部分新發展出來的傳播模式尚未受到清晰的保護,修訂將保護範圍擴展至包括串流等在內的所有電子傳播途徑,可更好保護版權持有人的權益。

2. 配合引入科技中立傳播權利,加入條文規定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對未獲授權的人在以下情況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施加刑事制裁:

(a)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作出;

(b)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4年,並可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處5萬元罰款。

●專家解讀︰完善懲處機制;若行為涉及刑事法律責任,政府及警方亦有舉證責任,增強保護,更好維護版權持有人的權益。

3. 新增的版權豁免

●為教育界、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室,讓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及媒體轉換而新增版權豁免。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評論時事;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某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

●專家解讀︰為合理的二次創作留下空間,平衡版權擁有者、使用者的權益。

4. 安全港

●服務提供者如符合若干訂明條件,包括在獲告知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關活動,便只須對用戶在其服務平台上所犯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專家解讀︰保護服務提供者權益,亦鼓勵其打擊侵權活動,若即時採取行動遏制盜版行為,其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大大減少。

5. 民事案件的額外損害賠償

●現行的《版權條例》容許法庭在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特別是考慮一系列法定因素後,向申索方判予額外損害賠償,以達致案件的公正性。建議在《版權條例》增訂兩項因素,供法庭在決定是否判予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

(a)侵犯版權者在獲悉其侵權行為後的不合理行為;以及

(b)因該侵權行為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專家解讀︰令侵權損害界定更加清晰,有助阻止侵權行為擴大影響,維護版權持有者權利。

公眾諮詢四大議題

法例盡列所有豁免

●政府立場︰沿用現時在法例中訂明所有豁免的做法。

●理由︰因為此做法在版權作品的使用方面能為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提供更大的明確性。

合約凌駕豁免

●政府立場︰維持現行做法,不干預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議定的合約安排。

●理由︰沒有實證支持使用者因合約凌駕性條款而無法使用現有的版權豁免,以致利益受損,及考慮到在商業運作中維護立約自由的重要性。

非法串流裝置

●政府立場︰不在版權法中引入打擊非法串流裝置的特定條文。

●理由︰《版權條例》已載有多項處理網上侵犯版權活動的條文,可用於打擊非法串流裝置。在《2014年條例草案》所載的傳播權利被納入本港的法例框架後,將進一步完備打擊網上侵權行為的工具。大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均沒有在其版權法例中訂立關於非法串流裝置的特定條文。

司法封鎖網站

●政府立場︰不須引入專為版權而制定的司法封鎖網站機制。

●理由︰《高等法院條例》現時已可讓版權擁有人就網上侵犯版權行為申請強制令,未有證據證明現有的濟助不能賦權法庭發出封鎖網站強制令。另外,有關做法有助避免公眾關注潛在濫用可能對獲取資訊自由帶來負面影響。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