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26日)發表網誌指,改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除防止濫用及優化程序外,亦防止個案只集中由少數律師辦理,對受助人更加有利。政府會盡快落實措施,在年底前全面執行。

李家超指出,政府會盡快落實措施,在年底前全面執行。(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李家超表示,《法律援助條例》容許受助人在民事案件提名律師,但提名不適用於刑事案件。在改善措施下,法援署會直接委派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這符合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的規定。首先,有關人士可選擇法援提供的律師或選擇自行聘請律師,而法援署委派律師時會根據案件性質、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作考慮,確保有關人士獲派稱職的律師,以保障受助人得到公平審訊。另外,法援涉及公帑,政府必須確保用得其所。事實上在裁判法院已運作多年的當值律師服務,亦是由公帑資助的委派律師代表被告人,被告人可選擇這公帑提供的委派律師,亦有權自聘律師。

李家超指出,改善措施除防止濫用及優化程序外,亦防止個案只集中由少數律師辦理,例如在2020年批出的司法覆核法援案件顯示,處理最多有關案件的10名事務律師接辦所有案件的94%,而處理最多案件的10名大律師則接辦所有案件的62%,一般而言,司法覆核案件都由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共同處理。減低案件高度集中於少數律師,除可防止壟斷,對受助人更加有利。

李家超說,在刑事案件方面,法援署會直接委派適合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除特殊情況例如所提名的律師已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在司法覆核方面,設立個別律師可接辦案件限額,大律師每年3宗,事務律師每年5宗﹔減低個別律師每年可接辦整體民事案的限額,大律師由每年20宗案件減至15宗(減幅25%),事務律師由35宗減至30宗﹙減幅15%﹚﹔法援署會加強個案管理及監察委派律師表現,法援署署長親自主持專門監察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委員會,並訂立機制,加強管理及監察有關律師的表現,包括針對表現欠佳的律師把其個案轉派至其他律師,從法援律師名冊內除名,列入欠佳記錄冊,或發勸戒信等﹔法援署會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動發放更多統計數字和資訊,令公眾更了解法援署的運作及實際操作情況。

 

責任編輯: 于丁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