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保安局指或危害國安 聆訊無限期擱置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今年5月運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71%股份。黎智英今年7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他可行使該些股份的投票權,以便日後處理壹傳媒清盤及任命新董事的事宜。保安局早前反對黎智英的申請,指黎有可能透過行使投票權,指使壹傳媒董事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官陳健強昨日頒下判詞,駁回黎智英的申請,並裁定在香港國安法條文下,「禁止處理財產」包括禁止行使股票投票權,黎智英申請股票投票權許可的聆訊將無限期擱置。●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法官陳健強昨日在判詞指出,黎智英本次申請原本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要處理香港國安法條文中,「禁止處理財產」中的「處理」(deal with)一詞是否包括行使股票投票權。如果不包括在內,黎就可以行使其投票權。

陳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立法時,香港正經歷史上最危急的時刻,全港被暴力示威者吞沒,如果不處理,香港就會「步向終結」,故中央政府為保護香港、堵塞缺乏國安法的法律漏洞,才訂立香港國安法。

官指股票投票權應被凍結

陳官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有關凍結資產的條文,的確沒有就「處理財產」作出明確定義,但訂立該條文之目的,明顯是為了保存受查人財產,以供日後申請充公令之用,同時要防止有關財產被用作資助危害國安的罪行,或影響調查。

陳官在考慮後認為,雖然根據基本法,公司股東的投票權屬受保障的財產權,但財產權保障並非絕對,而在考慮到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後,他認為在條文下要凍結的財產,應包括股份投票權。

陳官引用《牛津英語詞典》的釋義指,處理(deal with)一詞可解為有效地應對、處置、掌管、解釋、採取行動等,可見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三的用詞的定義非常廣泛,故凍結財產的範圍亦十分廣闊。

陳官強調,倘黎智英獲得無限制的投票權,有可能透過不同交易耗盡公司資產,或會降低日後股票的價值,最終影響日後的充公令。正如保安局一方所指,股東可以投票批准以公司資金向顛覆國家的組織作出財政支援,又或任命境外敵對勢力的間諜成為公司董事。黎智英被控的罪行涉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要法庭相信他作為有控制權的股東,在行使投票權後不會影響到凍結令的話,未免過於天真,最終裁定在香港國安法條文下,凍結的財產應包括股票投票權。

應向保安局申許可待評估

黎智英申請的第二部分是,假如股票投票權包括在內,黎智英希望法庭可在考慮整體情況後發出許可,令黎在特定的條件下直接或間接運用其股票投票權。不過,黎在案件開審前又指情況有所改變,故希望先將第二部分擱置。

黎智英一方聲稱,截至9月5日,公司剩下的4名董事已全數離任,眾多子公司也只有兩名地址在美國的股東留任,故黎只希望行使投票權處理公司清盤事宜。陳官在判詞中指,如黎智英希望行使投票權令公司順利清盤,應先向保安局申請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待保安局評估有關國家安全風險後作決定。

他強調,法庭的職能並非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如果雙方有任何分歧,法庭才有權就雙方的證供及陳詞進行裁決,故黎智英要求法庭發出特定許可一事無限期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