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將於明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並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在修訂通過後,無論在現實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由於有關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為讓警方有足夠時間完成調查,檢控時限可延長至犯罪日期後兩年內。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0月1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並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於兩部全國性法律都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在香港實施有關修訂。《條例草案》會於下周三的立法會會議首讀及二讀,其後交由內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再交付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

●特區政府將於明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在修訂通過後,無論在現實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圖為在金紫荊廣場舉行的升旗典禮。 資料圖片

修例明刊憲 下周立會首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該兩部全國性法律早已通過制定《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實施,特區政府建議以修訂《條例》而非公布形式,在香港實施該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此做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亦與實施《國歌法》的做法一致。

修訂法例的原則是必須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區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

是次修訂主要針對7個範疇:國旗及國徽的使用;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參與或出席升國旗儀式的禮儀;擴大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的範圍;保護國旗及國徽;國旗及國徽教育;納入聲音廣播服務及本地電視節目服務。

明確禮儀及釐清罪行條文

《條例草案》明確何為有關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包括不得倒掛、倒插國旗,不得倒掛國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須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又規定凡國旗或國徽於某活動中使用,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或國徽。

《條例草案》會更清楚地訂明構成侮辱國旗及國徽罪行的條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及「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因此,無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條文訂定的刑罰水平維持不變,即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與有關侮辱國歌的刑罰水平一致。

由於有關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facebook發布被玷污的國旗圖像,為了讓警方有足夠時間完成調查,《條例草案》建議將檢控時限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特區政府昨日發表聲明表示,《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區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修例後對國旗國徽正反面行為

《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就侮辱國旗或國徽加入更多具體的條文,進一步訂明了違法的界線。對此,香港文匯報列出了當修訂通過後,市民在參與升國旗儀式,及使用國旗、國徽時須遵守的禮儀,以及部分涉嫌違法的行為。

正面行為

●舉行升國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與或出席該儀式者須面向國旗肅立、向國旗行注目禮或以適當方式向國旗敬禮,及不能作出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若在某活動中使用國旗或國徽,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國旗或國徽

●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

反面行為

●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

●倒掛、倒插國旗,倒掛國徽,及以任何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

●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

●將國旗或其圖案用於商標、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或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製造不合規格的國旗

●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

●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社交媒體上發布)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

資料來源:《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國旗國徽須納中小學教育

(記者 鄭治祖)是次修訂新增了現有條例並未涵蓋的國旗及國徽教育部分,列明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涵蓋小學及中學,不論其資助模式及課程,以教育學生國旗及國徽的歷史及精神;國旗升掛及使用的規範;及升國旗儀式當守的禮儀。

教育局局長亦須就有關每日升掛國旗及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向指明學校(即根據《教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界定的提供小學教育、中學教育、幼兒教育或幼稚園教育的學校) 發出指示。考慮到專上院校的院校自主,《條例草案》建議規定專上院校就處理有關每日升掛國旗及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須參照教育局局長向指明學校提及的指示。

修例亦列明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示。圖為有老師播放由教育局製作的有關國旗、國歌和區旗的教材動畫。 資料圖片

電視電台須播政府宣傳

同時, 為適當納入經修正的《國旗法》第二十一條及經修正的 《國徽法》第十五條,《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條例》以提供法律基礎,將國旗、國徽及兩者的圖案納入政府宣傳聲帶或政府宣傳短片。本地免費及收費電視節目服務和聲音廣播服務牌照持有人須按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廣播條例》或《電訊條例》批給的相關牌照的條款及條件,播放相關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

通訊事務管理局亦須向牌照持有人作出決定或發出指示,規定牌照持有人按照行政長官就廣播安排發出的任何指示,藉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宣傳國旗、國徽及兩者的圖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正製作宣傳國旗、國徽及國歌的政府宣傳聲帶及短片,目標是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播放。

責任編輯: 秦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