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昨日被高等法院判囚9年及停牌10年,成為在國安法下首名被送監的被告。這一具阻嚇力的首判,彰顯法治公義,維護香港國安法的尊嚴,強力震懾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將形成具指導性、約束性判例,並以清晰傳達的法律紅線警示反中亂港分子,在香港國安法利劍高懸下,播「獨」及恐怖活動必將受到國安法的嚴懲,任何人都不應以身試法。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社會各界要加強香港國安法教育,香港更應盡快就23條立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昨日在判詞開宗明義指出,任何人組織或實施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都必須予以適當懲處,因為這些行為與基本法規定相違背,而懲罰需要對普遍社會有威懾作用。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詞指被告並非孤立無援地在人海中、靜靜地獨自一人展示標有「光時」口號的旗幟,而是刻意挑戰警方防線,吸引更多人留意他的「光時」旗幟,當日「七一」是國安法實施後首天,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情節嚴重,根據條文可判處5至10年監禁,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被告非但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車,更加速撞向警員,認為被告是有計劃傷害警員,電單車作為被告的致命武器,任何人透過恐怖活動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都要被譴責及嚴懲,被告的政治主張是分裂國家,罪行更重,因此以監禁8年為量刑起點。法官將恐怖活動罪其中的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故被告終被判囚9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最高刑罰是監禁5至10年;恐怖活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以上或終身監禁。國安法首判清晰向社會傳達,分裂國家是嚴重罪行,隨意叫喊、宣傳、印發類似「光時」的播「獨」口號,絕非攬炒派過往所言的「浪漫化」「英雄化」舉動,而是觸犯國安法,必將受法律嚴懲的犯罪行為。這一判決有效捍衛國家安全,彰顯國安法威力,是香港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上邁出的重要一步。

此次國安法首判,顯示香港國安法確能有效防範、遏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判決警示,如果有人肆意挑戰香港國安法,便要承擔刑事責任和後果。此次判決清晰無誤確立了「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確認利用「光時」口號煽動分裂國家屬於觸犯國安法的罪行,消除了「光時」口號是否違反國安法的「灰色地帶」,讓社會尤其是年輕人清晰明白,絕不能從事任何分裂國家的播「獨」行為。

法庭還在判詞中指出,恐怖活動的目的之一是消滅意見相左者的聲音,國安法首案被告的行為是為了達成自己的政治目的,並且以社會上不支持這一政治主張的人為目標,採用威脅的行為,意圖消滅反對他們的聲音。國安法首判清晰表明,任何人為政治目的進行本土恐怖主義行動,必將受到國安法的迎頭痛擊。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香港市民的責任。香港國安法首案判決後,政府及社會各界要藉此大力推進香港國安法教育,撥亂反正、正本清源,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同時政府要加快23條立法的步伐,盡快履行基本法規定的23條立法義務,以完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切實行動,維護好國家安全,確保香港穩定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