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

《蘋果日報》五名高層被捕。據悉,《蘋果日報》曾發表超過30篇文章要求外國對香港特區和國家實施制裁,有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境外勢力罪」。

警方本次行動一如既往地觸動某些人的神經。英國外相藍韜文在沒有審視相關法律和證據的情況下就宣稱「北京正利用國家安全法打壓異見聲音,而不是處理公共安全問題」,並稱新聞自由「應該得到尊重」。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賴斯也介入事件,強橫要求特區政府「立即釋放」被捕人士。普賴斯對香港提出的要求,他們自己在美國絕不會這樣做。所以,他提出這一非分要求乃公然干涉香港的司法制度。

至於總部在倫敦的專業反華宣傳平台「香港觀察」,其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也不甘落後,聲稱自己「熱愛《蘋果日報》及其勇敢的團隊」,又透露自己每周都為《蘋果日報》撰文,且近日才向該報提交一篇評論文章,這足證他在反華事業上不遺餘力。

其實只需留意壹傳媒創始人兼大股東黎智英的言行,便不難了解《蘋果日報》幹的是什麼勾當。

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指出,可以限制人們傳遞和接受資訊的權利,但有關的限制必須依法進行,並且為的是「保護國家安全」等原因而實施,並且有關的限制措施必須要適度。很明顯,新聞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樣都是有限制的,越界自然就會有後果。在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違法者都難逃法辦,就算是有外部勢力撐腰的人也不例外。如果《蘋果日報》中有人覺得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或者指望藍韜文和普賴斯之流可以使他們免受刑責,那就打錯算盤了。

案件上庭後,只有「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法官才會將疑犯定罪。在法庭上,嫌疑人將享有香港國安法第5條中規定的公平審判保障,包括無罪推定、法律確定性和辯護權。雖然普賴斯和羅傑斯不是律師,但藍韜文卻是律師出身,他應該非常清楚此點。

藍韜文應該好好閱讀香港國安法, 研究一下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才對香港的事務置喙,以免繼續出醜。他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地錯誤理解。希望藍韜文在弄明白一切後,能向普賴斯和羅傑斯解釋清楚。當然,他們都是跟藍韜文一樣自說自話的人,藍韜文向他們作出解釋也是徒然。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原文發表在《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