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被取消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梁頌恆,因2016年衝擊立法會會議室,去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上訴駁回後即時入獄。梁頌恆其後提終極上訴獲准,上訴方6月22日早於終審法院指法庭定罪前應該審視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是否自知集結時行為會令人害怕方為妥當,否則會令人無辜入罪。終審庭押後裁決,擇日公布。

梁頌恒已畏罪逃離香港,現時身處美國。(中新社資料圖片)

是次上訴爭議為《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相關案例的釋義中,「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究竟控方須否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

服刑完畢的梁頌恆早前流亡美國,惟此前法庭已豁免梁頌恆出席聆訊,故本案依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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