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6 月18 日:還柙

裁判官香淑嫻在聽取求情後,把吳銘揚還柙至6 月30 日,以索取感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2.2020年6 月24 日:准保釋

大律師郭憬憲代表吳銘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獲法官潘兆童批准。

3.2020年6 月30 日:有條件釋放

裁判官香淑嫻判處上訴人「有條件釋放」。

4.官查閱庭審謄本

根據6 月30 日的庭審謄本,郭憬憲向裁判官的陳述是:「喺高等法院攞保釋嘅時候,原訟庭法官都考慮過呢單案件,表示罰款一般都係一個正常嘅判刑。」

5.郭憬憲當時聲稱:「好誠實」

郭又稱:「我可以好誠實話畀法官閣下聽,佢有咁講過嘅。而佢亦都話還柙,或者係監禁,都係似乎不合比例同埋不公平嘅做法……」

6.官認為被郭誤導

裁判官香淑嫻閱讀原訟法庭的保釋聆訊謄本後,認為被郭誤導,以致以為原訟法庭法官曾經表示本案的適合判刑是非監禁式。

7.2020年7月28 日 官就判刑進行覆核聆訊

裁判官香淑嫻就判刑進行覆核聆訊,最後以更生中心令取代本來的「有條件釋放」。

8.根據謄本:原訟法庭法官沒有表示過罰款是本案適當判刑

根據吳銘揚在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謄本,原訟法庭法官只是重複郭大狀的陳詞,沒有表示過罰款是本案適當的判刑。

9.該階段主要是考慮假如不給予上訴人保釋是否可能導致不公,而非替代裁判官作出判刑

就算在判詞較後之處,原訟法庭法官考慮本案的情況「認為喺法律上難以支持一個監禁式嘅刑罰」,但他亦強調他在該階段主要是考慮假如不給予上訴人保釋是否可能導致不公,而非替代裁判官作出判刑。

資料來源:高院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