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針對司法機構和人員的投訴日益增加,公眾要求司法機構厲行改革的呼籲越來越強烈,司法機構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引入兩層架構,處理涉及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個案。有關安排有助打破司法機構一直為人所質疑的「自己查自己」、不受外界監督的過時格局,提升司法機構的問責性及透明度,為司法改革邁出積極的一步。期望司法機構繼續作出與時俱進的變革,彰顯法治公義,增強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任和信心。

近年法官不時被質疑判決不能彰顯公義、判詞情緒化,司法機構接獲市民針對部分法官的投訴,這些投訴最終多被裁決不成立,無論理據和處理結果都不為市民所信服。目前,本港法官投訴程序由各級法院領導一人處理,例如總裁判官處理其他裁判官的投訴、首席區域法院法官處理區域法院法官的投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處理上訴庭及原訟庭法官的投訴等,而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則處理其他終審法院法官及上述法院領導的投訴。

本港司法機構現行封閉式的投訴監督機制,不僅被外界形容為「官官相衛」「獨立王國」,不少觸犯違法暴力案件的判決常被人質疑為「輕判」「放生」,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經常出現,難免令升斗市民懷疑有部分法官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而區別對待。

司法機構同任何機構一樣,不能失去外界的信心,要強化信心的一個做法就是受到公眾的監察,因為監察是實現良治的重要推動力。長期不接受監察,沒有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弊端自然叢生。在公眾觀感中,最應持守公平公正、伸張公義的司法機構,正因為長期沒有社會監察而效能不彰,影響了司法機構的聲譽和公眾的信心。特區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曾撰文疾呼,本港法庭是時候需要改革。

如今司法機構建議,將採取兩層級機制,處理 「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投訴」,先由高等法院多於一名法官組成的委員會調查,然後交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領導的顧問委員會覆核投訴及就法庭程序提出建議,並首次有公眾人士加入顧問委員會。

至於其他毋須經專責法官小組調查的可跟進投訴,會首先由相關的法院領導調查,並待一名或以上的高等法院級別法官審視調查結果後才完成處理,有關結果其後須向諮詢委員會匯報。

這些新安排,既確保司法獨立,又引入社會人士參與,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監督問責,令處理司法機構的投訴處理更透明,扭轉司法機構高高在上、不受監督的弊端,符合公眾期望,是司法改革的好開端。

任何權力機構都要接受公眾監督,必須保證在陽光下運作,司法機構也不例外,司法改革更是世界潮流所趨。英美早已展開司法改革運動,設立專門委員會,廣泛吸納社會各界人士參與,確保司法機構不偏不倚、依法公正判案和處事。本港司法機構改進投訴機制,只是司法改革的開始,未來應進一步推動改革,增強司法機構的問責性,維護本港良好法治的寶貴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