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局公布的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清楚指出學校須就中小學不同階段的學習進程,予學生按程度認識香港國安法所規範的四項犯罪行為。讀本第六章逐一介紹「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包括詳細闡述和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文,並輔以具體例子,深入淺出協助教師理解箇中精要,再教導學生。

讀本表示,以上四類罪行是香港近年來表現最突出、影響最大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中就「分裂國家罪」,讀本強調這是危險犯罪,一般不做犯罪未遂或既遂區分,只要行為人具有分裂國家目的和意圖,並實施了條文列舉的某一行為,即構成犯罪,不得以尚未造成或不足以造成「香港獨立」等分裂國家的結果為自己辯解。

對「顛覆國家政權罪」,讀本指出,顛覆政權的手段不止於武力、暴力行為,而是可以表現為一切能夠對國家政權機關或其職能運行造成干擾、破壞、癱瘓的非法手段,例如造謠惑眾、惡意誹謗或製造仇恨方式,煽動與國家政權的仇恨情緒,或採用其他非法手段、「軟暴力」、非法計謀干擾、阻礙國家政權正常履行職能。

至於「恐怖活動罪」,讀本就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作進一步闡釋,列舉「在公共場所向他人身上潑灑汽油並點火焚燒」「不顧周圍人群的安全,向他人開槍射擊甚至掃射」等作為例子。

讀本點出,近年香港有些人提出所謂「攬炒」口號,威脅他人認可其「政治主張」,否則就與公眾和社會「同歸於盡」,此種行為和做法有可能導致恐怖活動犯罪。在「宣揚恐怖主義」的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出版、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對恐怖主義活動、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辯解,也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喝彩。

至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讀本形容這是針對「引狼入室、賣身投靠、背叛祖國」的「外患罪」,罪狀中的行為可劃分為「勾結行為」及「勾結的背景行為或目標行為」兩種,前者包括向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提出特定請求、串謀實施特定行為等,後者例子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香港文匯報記者姬文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