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新法降警介入門檻 可限示威時間聲浪

香港法庭日前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0名亂港政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案接受判刑,美歐多國其後對此作出多項莫須有的指控。諷刺的是,這些國家近年都因為自己國家的示威愈趨暴力,紛紛立法擴大警權,例如英國便因應暴力示威造成社會混亂,影響一般市民日常生活,提出《警察、犯罪、量刑和法院法案》來擴大警權,賦予警方更大權力禁止或結束集會。美歐國家一方面對香港的司法審判做出毫無事實基礎的攻擊,一方面自己卻不斷收緊示威限制,雙重標準的本質再次表露無遺。

英國現有的《公眾秩序法案》是在1986年生效,被警方指過時,無法用於應對「反抗滅絕」等團體的新示威手法;雖然法案在議會引起不少反對聲音,不過照樣在上月16日於下議院以359票贊成、263票反對獲二讀通過,待完成其他議會審批程序便可生效。法案條文長達300頁,其中最具爭議部分在於改革政治示威規定的條文,當中提出警方可以限制示威時間、聲浪甚至所使用音樂等,若示威者構成「嚴重滋擾」,便可被起訴。

滋擾公眾更易被起訴

英國Hodge Jones & Allen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施瓦茨解釋法案細節,指出法案降低將示威者定罪的門檻,一旦示威者被定罪,最高可被判囚10年;同時警方可以介入示威的門檻亦降低,有更多權力管制示威,或將涉嫌違法的示威者拘捕或起訴。法案亦提出將「公眾滋擾」控罪從普通法改為成文法,亦即若有人故意或無意對公眾構成損害、或妨礙他人行使基本權利,會更容易被起訴。

不少民間團體均反對議案,如反對興建「二號高速鐵路」(HS2)團體「停建HS2」的代表魯金認為,政府是發現在應對工地附近示威時,現有法律不夠嚴厲,才決定修法,如現時示威者通常在被捕後便會獲釋,意味他們可以再次自由參與示威,當法案獲通過,相信政府第一項命令便會是「禁止在HS2附近示威」。

強調不違歐洲人權公約

曾經參與「反抗滅絕」遊行的埃克塞特大學全球系統高級講師戴克則認為,新法案的影響並非如外界所想像般嚴重,民眾「天生擁有自然公正的感覺」,如一般在路上遊行、唱歌等,都不會有太大問題。戴克亦相信,法案可以觸發社會討論警方執法範圍、何時運用警權等議題。

對於施瓦茨等法律界人士質疑,法案會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內政部曾否認相關說法,強調新法案保障民眾和平示威的權利,同時給予警方必要執法工具,制止造成混亂、侵犯他人權利及自由的示威。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