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清初詩人鄧漢儀《題息夫人廟》有「千古艱難唯一死」之句,此時此地似乎「千古艱難唯認錯」比較貼近社會實況。青少年為了雞毛蒜皮的小事結束自己寶貴的生命,是當代發達社會常見的現狀。個別傳媒和社會工作者常會按自殺現場輕下結論。死在學校,該是老師有些事做得不夠好!死在家中,則是父母沒有了解到子女的實際需要!這「小事」極可能是成年人的「主觀想法」。「寧死不認錯」的小孩,卻視之為「生命中無法承受的重」。於是「小孩無錯」,都是「大人不好」!

香港過去近十年的動盪歲月,由「反國教」事件開始。廣義的「反對派」要反對的「國教」,全稱是「德育及國民教育科」。然後,我們經歷了「雨傘革命」、「魚蛋革命」、「時代革命」,一系列的「革命」都是有人要奪權。展開序幕的「反國教」就是有「幕後」的成年人將中學生推上舞台,鼓煽中學生奪權。奪什麼權?奪取中學教育應該教什麼的決定權。然後企圖以暴力革命手段,奪取「行政長官的任免權」、「選舉特區政府公職人員的立法權」等等。

這十年可以說是「十年一覺香江夢」,奪權夢碎,廁身其中的「奪權者」要為過去的所作所為負上刑責。一批又一批干犯刑事罪行的暴徒(或他們自許的「民主鬥士」),終於陸續被送上法庭,接受法律裁決。畢竟鐵證如山,許多人先是嘴硬,終於還是乖乖地認罪。死硬不認罪的,只是極少數。

近日法庭新聞常見怪現狀是許多被告在深明無可抵賴之後,向法官求情以減免刑罰時,竟然沒有片言隻字涉及「認錯」!為被告辯護的大律師頂多是推說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才會有一時衝動犯案,然後就是一大堆被告過去是如何品學兼優,又或者遭遇家庭不幸、惡疾纏身,甚至智力低下之類的「標準答案」。

在普通法,又或者宗教教條通行原則的框架之下,向法官或上帝求情,不是該以「認錯」和「懺悔」為最為重要的先決條件嗎?被法庭判定有罪的被告,希望法官大老爺減免刑罰,不是應該先要表達出有真誠的悔意嗎?

今時「暴徒求情不認錯」的怪現狀,實是耐人尋味!

潘某人活了這把年紀,深知「諉過於人」可能是在法庭上求情的利器!何解?你一個中學生只說自己受了「社會氣氛」影響而跑去堵路、縱火、襲警。為什麼不說得清楚明白一點?明明是學校的老師、社工帶領一班同學準備好武器和裝備走上街頭,為何不講?明明是宗教團體的高層傳教士,鼓勵一班信眾,說在暴動現場時「上帝與我們同在」,為何又不講?出發前有「大人」胸膛拍得老響,應承這、應承那;出事後只剩下「小孩」孤身「自求多福」,這是什麼的道理?

「我一個小孩,得到最信賴的師長鼓勵,這才跑去示威呀!我現在知錯了!我後悔了!」這才是更像個樣的求情理由吧?

難道辯護大律師與「幕後黑手」有一腿,沒有為他當事人謀取最大利益?學生暴動罪成後求情,卻拒絕認錯,法官大老爺豈能相信你有悔意?大狀要保護幕後的教師、社工、傳教士,還是為未滿20歲的暴徒謀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