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

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近年來,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中屢發生財務造假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具有很大的殺傷力。中介機構之所以在證券發行中屢發生財務造假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其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牟利。幫助企業上市有諸多盈利空間,在利益誘惑面前,意志不堅定的機構人員會為了賺錢鋌而走險,全然不顧法律要求、職業道德以及損害投資者利益。

中介機構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有被動和主動兩方面原因。被動原因是擬上市企業因自身財務數據、相關文件存在問題,要求中介機構按照符合上市相關要求製造虛假文件,以此達到上市目的,中介機構為維繫客戶而被迫編造虛假文件;主動原因是中介機構發現擬上市企業存在問題,為保證後續一系列程序中持續獲得收入,中介機構在協商後主動幫助企業製造虛假數據,以此幫助企業實現IPO。

因此,預防中介機構違法犯罪,一是要從源頭就要求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嚴格死守職業底線,不做違法犯罪事情,一旦查處終身禁入;二是繼續完善監管機制,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後監管,使得在不涉及企業機密的情況下,全過程對公眾公開透明,讓中介機構不敢、不想、不會跨越雷池;三是在法律範圍內嚴懲違法人員,通過全行業通報、媒體宣傳,警示相關中介機構和人員不可參與任何違法違規事情。

遠離財務造假上市公司

在A股,一旦出現違反規範的事情,中小投資者往往都是受傷最重的,維權在這種時候成為他們挽回損失的唯一選擇。如果說中小投資者買股票是A股上市公司融資的「眾籌」行為,那麼集體訴訟制度就是中小投資者集中維權的「眾籌」,都是匯聚微小個體的力量集中辦大事。杭州中院審結的「五洋債」案在內地首次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為投資者增添不少底氣。此前,中小投資者維權之路非常困難,維權金額低、維權時間長、維權力量小,維權勇氣少,而集體訴訟制度的推行,將會減少維權者的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令更多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投資者敢於參與維權行動,更能有力地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訴訟增多 產生震懾作用

投資者通過集中訴訟的維權意識增多,以及維權行動的落實,必然會對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過造假經歷上市公司產生震懾作用,使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不敢「隨心所欲」,必須嚴格按照市場相關規定披露相關數據和文件。因此,司法實踐中集體訴訟制度對中小投資者而言是一件好事,其倒逼上市公司做好經營生產的效能,還將同時利於內地資本市場的完善,有利於優質上市企業的發展,更有利於中小投資者放心大膽地投資。

作者為著名經濟學家,著有《床頭經濟學》。本欄逢周一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