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長毛」梁國雄在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而在2014年被裁定刑事毀壞及擾亂秩序等罪罪成,被判入獄4個星期,「長毛」在囚期間被逼剪短其招牌長髮,他質疑懲教署的常規令歧視男囚犯,早前向終審法院「終極上訴」,終院去年11月裁定懲教署的常規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終院今日(18日)頒判詞下令撤銷懲教署在2014年強制「長毛」剪短頭髮的決定,下令懲教署宣布常規令中「男囚犯的頭髮須『盡量剪短』」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雙方同意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懲教署需向「長毛」一方支付兩名大狀的訟費。

終院指懲教署強制令長毛變短毛,有違性別歧視。(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郝廉思勳爵,去年11月1致裁定梁國雄上訴得直,指出男囚犯沒有選擇頭髮長度的權利,但女囚犯則擁有頭髮長度的選擇權,事實顯示男囚犯遭受的待遇差於女囚犯。5名法官最終一致裁定常規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判詞中提及,懲教署指現時有3個可行的政策選擇:(一)男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短髮至中短髮,女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下巴長度的短髮至腋下長度的中長髮;(二)所有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中短髮;(三)男女囚犯頭髮長度維持進入院所時的髮型,除非有醫療需要去剪短髮。

責任編輯: 潘若水